厦门“惠台60条”实施细则(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之一
发布时间:2019-04-28 来源:厦门台办 浏览量:1971
《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两岸贸易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以及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的开发、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厦门港口局、市金融办、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具体政策包括市级政策15项以及各区区级政策49项:
(一)对经认定的在厦新材料台资企业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和下游应用“首批次”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组织实施一批新材料应用示范工程。
申报条件:
1.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①经市经信局认定的新材料企业;
②所申报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或《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2017)》所列新材料领域;
③申报的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要求是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④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技术成熟度高,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艺和装备体系,形成了产品标准,并对外销售;
⑤新材料“首批次”产品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优先)。
2.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应用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为在厦门依法注册的制造业企业(新材料制造单位和应用单位为关联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或同一控股股东的除外);
②采购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并实际应用于本单位产品生产之用。
应提交材料:
1.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认定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认定申请书(可在厦门市经信局网站搜索下载);
②产品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产品标准、产品查新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及产品实物照片;
③新材料产品“首批次”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银行来往票据;
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企业财务报表。
2.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应用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应用项目申请表(可在厦门市经信局网站搜索下载);
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发票、银行来往票据;
③申报单位产品相关鉴定、检测报告等。
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首批次”产品及应用申报单位统一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局官方网站点击“i经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法人账号”进行注册、登录,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申报材料;
2.送交纸质件:待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材料通过预审,并提醒“送交纸质件”,方可提交纸质件,纸质材料应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杨金水
联系电话:2896782(产业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807室
(二)支持在厦台资企业进行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智能硬件产品研发、物联网应用项目研发、物联网特色应用平台建设,开展标准研究与制定,开展推广应用物联网活动,支持在厦台资物联网企业走出去。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厦门市注册时间满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在厦门市纳税的法人企业;
2.申报项目符合经信、科技、发改、商务等一个以上部门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只能选择一个部门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已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通过更名、包装、拆分、全部或部分合并到其他项目在一个部门或者到不同部门重复申报。本年度内已获得2项市相关部门不同类别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应提交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和光盘版,两个版本材料内容应一致。纸质版用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加封皮,并于书脊处注明申报单位及项目类别(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智能硬件产品研发、标准研究与制定、物联网企业走出去、物联网推广应用活动、物联网应用项目研发、物联网特色应用平台建设)名称。纸质版和光盘版文件均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装订(排版):
1.《2017年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物联网)支持项目申请表》;
2.《2017年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物联网)支持项目申请报告》;
3.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提供的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完税(免税)证明(原件);专项审计报告。
4.根据不同的申报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支持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支持智能硬件产
品研发”、“支持物联网应用项目研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物联网企业,其中物联网感知技术、应用技术、网络技术等关键技术、重点产品研发项目可以是在研项目,其他项目必须是已完成项目,且应用范围不少于3个案例。需提供:
①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有前期成果的需出具前期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②研发投入采购的软硬件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按设备清单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大额投入须一一对应);
③研发团队成员花名册,及研发团队成员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薪酬证明;
④应用项目还需提供3份以上项目应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申报“支持企业开展标准研究与制定”项目的单位必须为所申报标准的第一企业起草单位,且标准须经国家和行业标准化工作主管机构正式发布,发布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申报单位需提供从官方渠道购买的标准原件及相应购买凭证。
(3)申报“支持物联网企业走出去”项目的单位必须在省外招标项目中标,中标时间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标项目的主要产品应为企业自产。中标合同金额不确定的,由确定的中标产品单价和实际成交数量确定合同金额,并需合同签订双方盖章确认。
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合同实际收款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合同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厦门市完成相应税款的缴纳。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合同实际收款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达到合同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厦门市完成相应税款的缴纳。需提供:
①中标主要产品的自产证明材料;
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③中标采购合同(复印件);
④中标合同项目业主单位或采购单位按照中标合同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⑤企业按照中标合同的实际收付款情况,在我市开具的税务发票(复印件),以及合同收付款执行期间由本市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
⑥企业通过经销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的,c-e项申报材料以该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身份提供。同时,补充该经销商(或代理商)与企业的经销(或代理)合同(复印件),及其支付给企业合同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⑦企业提供由纳入《2017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对①-⑥项中包含的内容及附件2表3内填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核,确保企业申报的材料完整、数据真实、奖励金额准确。
(4)申报“支持物联网推广应用活动”项目的单位应为活动的主办方,活动应以应用带动物联网生态培育为目的,对企业自主产品的宣传活动不得申报。需提供:
①活动举办场地费用发票(复印件);
②活动嘉宾签到表(复印件);
③其它活动规模及成效佐证材料(签约文件复印件、新闻报道复印件等)。
(5)申报“支持物联网特色应用平台建设”项目的单位应为平台的投资建设方。需提供:
①平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建设及运营情
况总结;
②《2017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③平台收入证明,服务合同、银行流水等。
电子版材料要求同上【附件(如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认定文件、获奖证书等)可以扫描件或照片形式】,并刻录成光盘随纸质版材料一并提交。
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统一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局官方网站点击“i经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法人账号”进行注册、登录,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按照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
2.送交纸质件:待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材料通过预审,并提醒“送交纸质件”,企业方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件,纸质材料应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蒋昊
联系电话:2896805(服务业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行政中心东楼809室
(三)每年认定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资格两年有效);
经认定的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厦门市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贷款贴息补贴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1.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厦门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除外,参考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销售收入或总资产为参照值,不参考人数);
②企业经营3年(实际经营至少从2014年开始)以上;
③企业近三年未出现连续亏损;
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三年没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2.最具成长性中小微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企业申报前2年平均销售收入与利润均有增长;
②信用等级为中小微企业AA-以上(信用等级于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后,由主办方委托的评级机构评定,企业无需自行评定);
③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信用等级为中小微企业A-以上(信用等级于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后,由主办方委托的评级机构评定,企业无需自行评定)。
应提交材料:
1.2018-2019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申报表(登陆申报系统填写,初审通过后自动生成,请下载打印后盖章);
2.企业发展状况表(登陆申报系统填写,初审通过后自动生成,请下载打印后盖章);
3.近2年(2015、2016年度)和2017年9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需要盖章,报表中的数据应与报送税务部门的一致,信用评级时还需提供报税账号给评信公司进行核验,请给予配合);
注:2015年、2016年两个年度如有财务审计报告也请一并提供,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也应与报送税务部门的一致;集团(总)公司申报时,需要提交合并财务报表。
4.企业统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5.纳税资料(完税证明应由税务局出具,请联系企业税收专管员或到税务部门自助打印,请勿提交企业自行打印的缴款凭证,须核对原件):
①近2年(2015、2016年度)的完税证明(须核对原件);
②2017年1—9月的完税证明(须核对原件);
注:完税证明应按年度开具,请勿合并年度开具;若某一年度未有缴纳税款,请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零交税证明或企业自行出具该年度未交税情况说明。
③企业如有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税审报告也请一并提供。
6.有关奖励、认证等证书(企业可提供有关奖励、认证等证书的复印件,在考核认定中可酌情加分,现场提交资料时无需携带原件)。
提交的材料,一式2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部分材料要提供原件现场核对,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1.初审。申报企业请登陆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考核认定网上申报系统(czx.xmsme.gov.cn)进行网络申报。因该系统已整合迁移至i厦门平台,原先使用旧申报系统的用户需要重新注册账号,原先账号将统一停用,请使用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账号。账号审核通过后可进行项目申报,请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根据系统所列要求上传所需附件。考核认定办公室将对网络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两本纸质材料提交到考核认定办公室。
2.信用评级。考核认定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料提交给主办方确认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费用由参与考核认定的企业申请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支付,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3.终审。
①考核认定办公室将信用等级为A-以上的企业资料送考核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
②考核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情况、成长能力等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年度最具成长性中小微企业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名单。
4.公示。最具成长性中小微企业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名单在“厦门工业经济网”和“厦门中小在线”网站上公示5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陈明钦
联系电话:2218117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港澳中心5楼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受理窗口(非矿大厦旁)
(四)为鼓励和引导厦门市台资企业开拓大陆市场,提高大陆市场占有率,对参加经信局年度计划内展会的在厦台资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
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参加列入市经信局年度计划的展会。
应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
2.与展会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3.展位费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贸成果统计表;
5.厦门市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发放);
6.企业展位全貌及展品照片;
7.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报企业将材料交至各承办单位(协会、商会)初审;
2.由承办单位提交市经信局复审、核拨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金琳
联系电话:2896781(产业处)
受理地点:各承办单位(协会、商会)
(五)为推进厦门市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宣传推广厦门市地产工业品、名优地产工业品,积极推荐所有符合条件的在厦台资企业申报。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效期内)之一:
①荣获国家部委和福建省、厦门市政府授予的综合类示范、试点、标杆等荣誉的企业;
②由权威机构认定的大陆行业综合排名前十名的企业;
③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厦门市著名商标的企业;
④荣获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国际知名品牌、福建名牌产品、厦门优质品牌的企业;
⑤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所申报的产品系“高层人次才”牵头研发的终端产品)。
2.在厦门市注册、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和具备可持续生产经营条件(如必要的厂房、设备、生产线、研发人员、生产人员等)。
3.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目录》:
①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取得相应许可的;
②近三年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③近三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提供);
④已有不良征信记录或已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⑤有关单位普遍反映未能按“质优价廉服务好”要求提供产品的。
应提交材料:通过预审或进行复核的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全部材料加盖公章和骑缝章,送到市经信局产业协调处(所有复印件均须验原件)。《厦门市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2018版)》进行复核的企业仅需提供①和②相关证明材料:
①《厦门市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申请表》(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导出打印);
②提供“申报条件(一)”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高层次人才需提供认定文件、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③产品标准、合格证书、检验检测、认证证书材料复印件;
④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行业准入证明等复印件。
办理程序:需要申报或复核单位登陆“i厦门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http://www.ixm.gov.cn/)→“i经信”→“数据报送”,注册法人账号,成功登陆后选择“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厦门市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申请表》,并提交其他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扫描件)。网上预审通过后,再报送纸质材料。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翁琳琳
联系电话:2896817(产业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807室
(六)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在厦门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其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可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7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的IC设计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2.具有一定数量的IC设计人才队伍,拥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的能力;
3.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能够提供使用合法IC设计软件工具进行芯片开发的证明;
4.所研发的芯片产品应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具备产业化前景;
5.申报的项目应属于初次试流片。
应提交材料:
1.厦门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包括MPW、工程批)((可在厦门市科技局网站http://sti.xm.gov.cn搜索下载);
2.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3.企业基本情况;
4.产品研发说明;
5.芯片版图缩略图;
6.流片加工发票;
7.付款凭证(境外加工的需提供报关单或委外加工证明);
8.正版软件使用证明;
9.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产品外观照片。
(以上均需加盖公章)
4.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与财政公文会签,兑现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联系人:黄建宝
联系电话:13779939702
受理地点:厦门市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一楼政务分中心
(七)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
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项目承担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如符合一个以上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要求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不得将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不得将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经更名、包装、合并或拆分后再次申报;不得将任何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助的项目全部或部分拆分并入其他申报项目再次申报。
3.一个独立企业法人同一年度内可申报不超过两个项目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符合标准即可享受的兑现性政策除外)。已获得上级(国家、省级)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助(中央或省、市相关政策要求配套资金的项目除外)。
应提交材料: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扶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应用等多个方向,具体申报材料详见《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厦门市转型升级资金(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厦经信装备 〔2018〕214 号)。
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请有意申报的单位登陆“i厦门(http://ixm.gov.cn)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i经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后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智能制造专项-相应类别),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根据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点击右上角“帮助”,下载“厦门市经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用户操作手册”进行参考)。
2.报送纸质材料:待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材料通过预审,并提示“送交纸质件”,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各项目联系处室提交纸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庄晶芸
联系电话:2896826(装备和电子产业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行政中心东楼620室
(八)支持和鼓励在厦台资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资源回运及运保费、海外投资保险费、“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服务平台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贷款贴息等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产生项目有关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费、运输保险费、境外投资保险费、在外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服务平台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贷款利息等。
应提交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有效登记证书;
3.当年度审计报告;
4.驻外经济参赞处意见;
5.境外投资项目外汇汇出的有关凭证;
6.各补助项目还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通过网络注册并填报
(登录厦门市商务局http://swj.xm.gov.cn网站搜索相关申报通知);
2.提交书面材料审核;
3.公示后资金拨付;
4.审计及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樊怡
联系电话:2855891(外经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07B室
(九)对厦门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外经贸发展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在厦台资企业规范经营、品牌建设,积极参加境外专业展会,多种形式开拓国际市场,做大对外贸易。对厦门市中小外贸企业的境外参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外贸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等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给予扶持。
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 10万美元(含)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海关统计进出口数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上年度加本年度9610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
2.厦门市企业经海关统计部门认定的二线出口数据以及通过与市商务局签订协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出口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组展机构、专业对接会承办单位、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海外联络点承办单位、经市商务局认定身份的服务贸易企业不受进出口额条件限制。
3.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
应提交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资金拨付申请表
2.有效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资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3.发票* 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装订成册)
4.企业二线出口数据单(不涉及二线出口的企业不须提供)
5.各项目相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i厦门注册账号,登陆资金申请网站进行项目申报,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材料报送承办单位审核;
2.承办单位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把通过审核的项目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批准、公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陈绍晖
联系电话:2855893(外经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进出口商会(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B区27、28、29号窗口)
(十)对参加厦门市政府批准的计划内大陆展会的企业给予相关参展补助
申报条件:
1.参展企业:须在厦门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展商品须为本企业生产或获得授权代理经销的优质品牌商品。不得展示展销假冒、低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2.参展规模:每个专业展会参展企业应达6家以上,且标准展位达12个以上(室内、外光地展位均按3*3标准展位面积折算成室内展位数)。每家企业至少要申请1个标准展位。政府主导的展会,可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展位要整洁美观大方,必须标明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横眉板明显位置要有“厦门”标识;公共布展必须突出厦门团组特色及行业特征,展示厦门及行业的良好形象,横眉板明显位置要有“厦门”标识。
应提交材料: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信用承诺书;通过正规程序获取的、合法的展位合同(协议)复印件;展位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能够反映展位全貌及必要信息的打印照片等(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参展企业向厦门市的组团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组团单位统一填报《补助申报汇总表》;
2.组团单位向行业管理处提交补助申请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由行业管理处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核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汪大禹
联系电话:2855823(行管处)
受理地点:展会组团单位、厦门市商务局行业管理处
(十一)鼓励在厦台资企业做大做强进出口贸易规模,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外贸竞争优势,培育外贸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根据外贸处组织的政策宣讲会或企业座谈会中通报的相关要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具体项目。
申报条件: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
办理程序:
1.企业参加市商务局举办的全市性政策宣讲会或具体项目政策宣讲会、企业座谈会等;
2.根据具体政策项目内容要求,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3.相关处室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政策兑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谢鑫
联系电话:2855849(外贸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市商务局外贸处
(十二)持续深化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赴台举办专业经贸展会,扩大展会规模和影响力;巩固台湾水果等农产品输大陆重要口岸地位;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厦台经贸业务,扩大对台进出口贸易规模。
申报条件: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
办理程序:
1.根据具体政策项目内容要求,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2.相关处室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政策兑现;
4.审计及绩效评价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张丽苹
联系电话:2855881(台港澳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市商务局
(十三)全力做好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的开发、建设工作。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的开发、建设。
申报条件:
关于集装箱国际中转(台湾货物到厦门港中转视同为国际中转)奖励。按经福建省港口国际中转的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幅度,对当年完成吞吐量在1000标箱及以上的航运企业和中转港码头经营人分档进行奖励。同比增幅小于2%的,存量和增量每标箱分别奖励60元、120元;同比增幅达2%及以上小于5%的,存量和增量每标箱分别奖励70元、140元;同比增幅达5%及以上的,存量和增量每标箱分别奖励80元、160元。
办理程序: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5〕9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航发展政策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交运〔2016〕33号)相关要求申报。
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
联系人1:陈哲
联系电话:2658276(航运办)
联系人2:林连
联系电话:2658221(港航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东渡路127号港口管理局
(十四)1.吸引境内外各类台资金融机构在厦集聚。对在厦门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法人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0万元。
2.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台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对于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机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
申报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台资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的以厦门为中心管理周边地区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区域性机构。
3.台资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在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搜索下载);
2.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金融监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4.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不转租承诺证明;
5.总行(总公司、总部)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证明;
6.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向市金融办行业发展促进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联系人:林希
联系电话:2660997(行业发展促进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市金融办行业发展促进处
(十五)1.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2.支持银行贷款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3.支持融资租赁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4.鼓励企业示范引领;
5.支持企业无尘车间建造;
6.支持企业货梯改造;
7.支持企业首台(套)推广;
8.鼓励企业使用整体解决方案。
申报条件:
工商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在火炬高新区,当年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业企业,其所申请项目均须经高新区备案。
应提交材料:
基础材料包括:①《资金申请表》(可在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搜索下载);②国(地)税年度纳税证明原件;③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文件;④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④206-1或H206-1固定资产投资报表;⑥项目备案文件。
按申报项目不同提供相关材料:
(1)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1)-1.高新区工业企业可按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进度申请补助预拨
①预付设备款20%以上且不低于100万元,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a.基础资料;b.购置合同(或同等法律效力文书);c.预付凭证(发票、转账凭证等);d.设备投入清单;e.承诺书;
f.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②设备合同款实际支付金额超过50%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a.基础资料;b.购置合同(或同等法律效力文书);c.支付凭证(发票、转账凭证等);d.设备投入清单;e.承诺书;
f.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2.对当年获得市级补助的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项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专项审计报告(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②申报市级扶持政策项目的完整材料、获得市级补助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拨付凭证;
④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3.对当年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未获得市级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须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①基础资料;
②专项审计报告(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③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④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支持银行贷款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与银行签订有关项目的贷款合同(贷款用途符合扶持要求)、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③设备购置合同及设备清单;
④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3)支持融资租赁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设备购置合同;
③与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租赁合同、划款凭证、租赁费用按期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④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4)鼓励企业示范引领,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申报市级或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项目的完整材料、获得相关奖励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拨付凭证;
③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5)支持企业无尘车间建造,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企业建造无尘车间的有关合同、验收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③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6)支持企业货梯改造,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购买货梯的购置合同、发票及相应付款凭证;
③厂房验收资料《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至少须有一份《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建设规模达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及以内;货梯验收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7)支持企业首台(套)推广
(7)-1.“支持企业首台(套)推广”条款,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申报市级扶持政策项目的完整材料、获得市级奖励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拨付凭证;
③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7)-2.“鼓励高新区其它企业首购区内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条款,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础材料;
②购买设备为市级或市级以上评定的省内或境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的证明文件;
③区内非关联企业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合同、划款凭证以及首购证明;
③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7)-3.“省级首台(套)保险”条款,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申报市级扶持政策项目的完整材料、获得市级补贴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拨付凭证。
③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8)鼓励企业使用整体解决方案,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开展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发票以及相应付款凭证等材料;
③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
联系人:程勇杰
联系电话:5380133(经济发展处)
受理地点:火炬广场南楼一楼服务窗口(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
(十六)各区相关政策
思明区:具体政策7项
1.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相关措施。
申报条件: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统在思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必须为纳入年度区、街考核的思明区企业),零售、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及商贸促消费活动主办机构,以及注册、纳统虽不在思明区,但在思明区有财力分配的商业场地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
应提交材料:资金申报表;体现营业额的统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街道提交申报材料,街道初审后报思明区商务局审核。
2.思明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相关规定。
申报条件:
①思明区总部企业新成立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法人企业;
②思明区新设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第一次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到10万元以上);
③商务部公示的百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思明区新设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到30万元以上);
④注册、纳税在思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到30万元以上)、服务平台企业(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到30万元以上)、专业服务企业(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到10万元以上,部分申报项目要求达到30万元以上);
⑤新纳统网络零售企业及网络零售额、税收区级分成较上年度出现双增长的已纳统企业;
⑥网络零售额上亿元且税收区级分成超50万元的企业;
⑦其他符合《思明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申报企业。
应提交材料: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费用发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街道提交申报材料,街道初审后报思明区商务局审核上报。
3.2015年底前在思明区已设立的“四中心”(制造、研发、营销、结算中心),原则上以企业被认定为“四中心”年度三税地方财政留成为基数,按年度三税地方财政留成超基数部分给予30%的奖励,奖励期限5年。对总部企业、“四中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含)以上的股东或出资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奖励期限5年。
申报对象:经认定和复核通过的总部企业、“四中心”
应提交材料:申请企业填报《厦门市总部企业、四中心扶持资金申请表》、《厦门市总部企业、四中心扶持明细表》。(具体到邮箱youhuizc163@163.com【密码youhuizc164】下载)
办理程序:按申请企业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4.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相关措施。
对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思明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自注册起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达到区级总部企业标准,并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①开办补助。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②办公用房补助:
a.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b.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c.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③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在思明区登记注册的、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简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环比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五年。
④自认定当年起,总部企业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含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五年。
申报条件:经认定和复核通过的总部企业。
应提交材料:申请企业填报《思明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思明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具体到邮箱youhuizc163@163.com(密码youhuizc164)下载)
办理程序:按申请企业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5.思明区关于鼓励厦门市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启动区二期发展的相关措施。
①房价优惠:对购买观音山启动区二期写字楼的营运中心,自购房次年起3年内,达到规定的纳税额时,予以房价优惠,总优惠额度为3000元/平方米,每年优惠额度为1000元/平方米。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年,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达100万元),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地方级税收增加100万元,再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第二年,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250万元(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达150万元),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地方级税收增加100万元,再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第三年,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三年累计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1200万元(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达1000万元),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地方级税收增加300万元,再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
②财政贡献奖励:对购买观音山启动区二期写字楼的营运中心,自购房第三年起5年内,达到购房后税收要求时,按照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第一年40%、第二年50%、第三年60%、第四年70%、第五年70%。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计算税收指标时,按照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计算,奖励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申报条件:购买并入驻思明区观音山启动区二期写字楼、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达100万元)的企业。
应提交材料:申请企业填报《思明区观音山启动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思明区观音山启动区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具体到邮箱youhuizc163@163.com(密码youhuizc164)下载)
办理程序:按申请企业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6.思明区鼓励观音山商务营运中心海西金谷广场发展的相关措施。
自购房第三年起5年内,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每年实际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时,按照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70%、第二年7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每年实际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购房前一年度的增量达100万元时,按照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80%、第二年80%、第三年70%、第四年60%、第五年50%。
申报条件:购买并入驻思明区观音山启动区二期写字楼、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达100万元)的企业。
应提交材料:申请企业填报《思明区观音山启动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思明区观音山启动区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具体到邮箱youhuizc163@163.com(密码youhuizc164)下载)
办理程序:按申请企业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7.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家级200万元,省市级100万元,其他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10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的纳税关系应在思明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经市级(含)以上科技等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②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③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以及省“6·18”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
④经批准的其他科技型单位。
应提交材料:企业资质证明;国家、省、市认定或立项的证明材料(批准文件、认定证书、资助金额及拨付方式、资金拨付单、银行入帐单和收据等);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完)税证明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街道提交申报材料,街道初审后报思明区科信局审核。
第1、2项政策责任单位为思明区商务局,受理地点为各街道办事处、思明区商务局:
受理单位 | 科室 | 联系人 | 电话 | 地址 |
中华街道 | 财经办 | 陈丽梅 | 2028733 | 镇海路26号603室 |
厦港街道 | 财经办 | 沈伟民 | 2199692 | 思明南路396号 |
鼓浪屿街道 | 财经办 | 张 毅 | 2061887 | 永春路89号313室 |
鹭江街道 | 财经办 | 李 盼 | 2027607 | 厦禾路268号3楼 |
筼筜街道 | 财经办 | 陈 雅 | 5370105 | 莲滨里28-33号503室 |
开元街道 | 财经办 | 蔡婷婷 | 2272977 | 禾祥西路487-489号4楼 |
嘉莲街道 | 财经办 | 方 婕 | 5283115 | 和光里66号407室 |
梧村街道 | 财经办 | 陈时前 | 2330862 | 厦禾路1036号10楼 |
莲前街道 | 财经办 | 陈艺芳 | 5968868 | 莲前西路859号9楼 |
滨海街道 | 财经办 | 李小露 | 2513307 | 曾厝垵380号3楼 |
思明区商务局 | 商贸科 | 王海颖 | 2667116 | 民族路33号 504 室 |
第3-6项政策责任单位为思明区财政局,受理地点为各街道办事处、思明区财政局,政策需注意事项:
(1)单位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三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3)单位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受理单位 | 科室 | 联系人 | 电话 | 地址 |
中华街道 | 财经办 | 林素娇 | 2079080 | 镇海路26号603室 |
厦港街道 | 财经办 | 林燕珊 | 2082002 | 思明南路396号 |
鼓浪屿街道 | 财经办 | 李韵虹 | 2061877 | 永春路89号313室 |
鹭江街道 | 财经办 | 李 盼 | 2027607 | 厦禾路268号3楼 |
筼筜街道 | 财经办 | 曾海虹 | 5377315 | 莲滨里28-33号503室 |
开元街道 | 财经办 | 胡志锋 | 2272970 | 禾祥西路487-489号4楼 |
嘉莲街道 | 财经办 | 张培养 | 5576772 | 和光里66号407室 |
梧村街道 | 财经办 | 康 莉 | 2330867 | 厦禾路1036号10楼 |
莲前街道 | 财经办 | 何 鑫 | 5969938 | 莲前西路859号9楼 |
滨海街道 | 财经办 | 李前毅 | 2513906 | 曾厝垵380号3楼 |
思明区财政局 | 预算科 | 陈文郁 | 2667182 | 民族路33号604室 |
第7项政策责任单位为思明区科信局,受理地点为各街道办事处、思明区科信局:
受理单位 | 科室 | 联系人 | 电话 | 地址 |
中华街道 | 财经办 | 金跃生 | 2123643 | 镇海路26号603室 |
厦港街道 | 财经办 | 余友墩 | 2085862 | 思明南路396号 |
鼓浪屿街道 | 财经办 | 陈逸彰 | 2061877 | 永春路89号313室 |
鹭江街道 | 财经办 | 李 盼 | 2027607 | 厦禾路268号3楼 |
筼筜街道 | 财经办 | 李晗珺 | 5377312 | 莲滨里28-33号503室 |
开元街道 | 财经办 | 胡志锋 | 2272970 | 禾祥西路487-489号4楼 |
嘉莲街道 | 财经办 | 叶玉环 | 5576786 | 和光里66号407室 |
梧村街道 | 财经办 | 王 微 | 2330943 | 厦禾路1036号10楼 |
莲前街道 | 财经办 | 何 鑫 | 5969938 | 莲前西路859号9楼 |
滨海街道 | 财经办 | 王少峰 | 2061960 | 曾厝垵380号3楼 |
思明区科信局 | 综合科 | 罗 鹏 | 5818381 | 厦禾路1036号501室 |
湖里区:具体政策9项
1.增产增效奖励。对湖里区区街直接跟踪服务且年度产值和
主营收入均比上年度增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产值级别给予分档奖励。
申报条件:湖里区区街直接跟踪服务且年度产值和主营收入均比上年度增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应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①《湖里区____年度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产增效奖励申报表》;
②企业正式上报统计部门的本年度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4-1表)用于体现工业总产值指标;
③企业正式上报统计部门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成本费用表》(B103-2表)或《财务状况表》(B103-1表),用于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指标。
责任单位:湖里区经信局
联系人:王艺苗
联系电话:5722493
受理地点:企业税收所在街道
2.首次纳统奖励。对当年首次纳入统计的湖里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
申报条件:当年首次纳入统计且产值报满一年的湖里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应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①《湖里区____年度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产增效奖励申报表》;
②企业正式上报统计部门的本年度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4-1表)用于体现工业总产值指标;
③企业正式上报统计部门的本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成本费用表》(B103-2表)或《财务状况表》(B103-1表),用于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指标。
责任单位:湖里区经信局
联系人:王艺苗
联系电话:5722493
受理地点:企业税收所在街道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奖励。对进行机器换工、扩大先进产能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湖里区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工商注册、税收均归属湖里区的工业企业。
应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①《湖里区____年度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产增效奖励申报表》;
②企业正式上报统计部门的本年度12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B206-1表);
③《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厦门市工商领域投资备案表》原件
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说明报告(内容包括设备名称、投资总金额、设备投放地点,预计增加生产能力)。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完税证明原件。
责任单位:湖里区经信局
联系人:王艺苗
联系电话:5722493
受理地点:企业税收所在街道
4.拓展市场补助。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各种专业展会。给予每家企业每个展会一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10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展位费的补助;单个展会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工商注册、税收均归属湖里区的工业企业。
应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①《湖里区____年度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产增效奖励申报表》;
②本年度参展的展会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③展位费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④展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参展内容、展位布置、展位费优惠或折扣说明、参展效果、2-3张不同角度拍摄展位现场佐证照片等材料;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完税证明原件。
责任单位:湖里区经信局
联系人:王艺苗
联系电话:5722493
受理地点:企业税收所在街道
5.贷款贴息补助。对符合湖里区产业发展导向、本年度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均同比增长超过20%、本年度与银行或湖里区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成长型工业企业,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工商注册、税收均归属湖里区的工业企业。
应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①《湖里区____年度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产增效奖励申报表》;
②由厦门市财政部门最新公布的《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三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及上两年度的审计报告,用于体现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③本年度企业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复印件;
④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确认的本年度利息支付证明;
⑤本年度利息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⑥企业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合同、设备购置发票、付款凭证等);
⑦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完税证明原件。
责任单位:湖里区经信局
联系人:王艺苗
联系电话:5722493
受理地点:企业税收所在街道
6.转型升级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补助。鼓励企业聘请专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帮助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经事前备案,对实施精益生产管理、流程再造、品质和现场管理等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湖里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补助。
①企业全面诊断: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全面诊断费用给予8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②企业深度辅导: 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深度辅导费用给予8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条件:事前向湖里区经信局备案的工商注册、税收均归属湖里区的湖里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应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①《湖里区____年度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产增效奖励申报表》
②企业与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定的协议或合作合同;
③诊断或辅导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主题、重点内容、应用效果)
④专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辅导报告;
⑤专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
⑥诊断或辅导费用的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⑦完税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①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按税收归属向各街道办提交申报材料;
②各街道办负责初审汇总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材料后上报区经信局;
③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区政府;
④区经信局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兑现奖励。
责任单位:湖里区经信局
联系人:王艺苗
联系电话:5722493
受理地点:企业税收所在街道
7.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福建(厦门)自贸区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报条件: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自贸区湖里片区)且承诺五年内不迁离、由湖里区或市自贸区管委会引进的新注册企业及迁入的区外企业(湖里、象屿互迁的除外)。
上述企业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①国际贸易业(含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文化保税交易以及其他新兴贸易业态);
②金融、类金融业(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
③现代服务业(含教育、医疗、法律、信息、文化、物流、科技等);
④临空产业(含航空总部、航空金融、国际分拨配送、飞机维修等);
⑤集成电路产业:从事IC产品研发设计、高端制造、封装测试、交易结算、人才培训及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⑥经湖里区政府确定的在自贸区内优先发展的其他产业。
应提交材料: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①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各1份;
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③企业经营状况年度报表1份;
④有效的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或企业、个人纳税凭证;
⑤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①根据福建(厦门)自贸区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建设的实施办法申报办理,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经引进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自贸区专项政策资金扶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实施;
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企业予以审核。
责任单位:湖里区商务局
联系人:吴亮亮
联系电话:5722911
受理地点:湖里街道办、殿前街道办、江头街道办、禾山街道办、金山街道、湖里区自贸办
8.《湖里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厦湖府办〔2017〕18号);《湖里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湖商务〔2017〕23号)。
申报条件: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对象为金融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如:福建省分行(分公司)、厦门市分行(分公司),下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类金融企业。
应提交材料:
机构或企业:
①《湖里区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②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③金融监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④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不转租承诺证明;
⑤机构或企业出具的八年(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区的承诺证明;
⑥区财政、发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总部经济等优惠政策的书面证明;
⑦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原件);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金融人才:
①《湖里区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②申请报告;
③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任命文件;
④申请人员与用人机构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⑤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原件);
⑥个人高管申请高管个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
⑦用人单位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⑧用人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发展情况报告;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根据行业类别、申请奖励或补贴项目情况选择提供,申
请表一式三份,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①机构或企业向湖里区商务局提交申请奖励或补贴相关材
料。
②湖里区商务局负责对申请奖励或补贴的机构或企业报送
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规定的项目报区政府审定后办理拨款手续。每年,湖里区商务局对企业工商登记、税务信息,注册资本(实际到资)等情况进行复核。
责任单位:湖里区财政局
联系人:吴珊瑜
联系电话:5726037
受理地点:湖里区商务局
9.支持辖区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研发、科技成果转化
与知识产权运用。拥有研发中试和产业化的科技企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和200万元的扶持资金,获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表彰的、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及认定获为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均可获得科技奖励。获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可享受最高1万元奖励,获厦门市专利奖给予相应奖金1:1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
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和生产经营场所在本区的(除总部企业外);
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且运用发明专利进行新产品试制、中试、小批量试产项目;
③生产规模已达1000万元以上,年创税收已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扩产项目、运用专利技术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③获国家、省、市表彰的科技项目;当年获得境内、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个人);当年首次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经认定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应提交材料:
①企业研发中试、产业化项目申报表(可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企业前一年度财务年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前一年度完税证明;
⑤申请配套奖励项目填报湖里区配套科技奖励申报表,获表彰、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①申报项目单位报送材料;
②科技部门材料形式审查;
③行业专家小组项目调查、初评;
④项目综合评审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⑤区科技资金联席会议、提出资金扶持方案;
⑥区政府常务会审核。重大项目还应提请区委常委会审核;
⑦公示、立项、签定合同、下拨科技资金;
⑧项目跟踪、监督。合同期满组织验收、结项。
责任单位:湖里区科技局
联系人:邵欣欣
联系电话:5722172
受理地点:湖里区科技局
集美区:具体政策15项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工业产值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
2.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厦门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对获得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转型升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5.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对规模以上智能制造企业参与厦门市外招标的项目如获得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6.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福建省、厦门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7.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①参加厦门市、集美区两级政府或经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大陆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②自行参加境外专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③自行参加大陆专业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上年度产值4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8.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厦门市外招标的项目如获得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9.工业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当年实际投资额、年度区级税收均达100万元(含)以上。
奖励标准:①申报年度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年度区级税收需不低于上一年度(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不限制不低于上一年度),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但需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②申报年度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企业,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但需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区财政每年度安排4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补助总额如超出40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奖励标准。
10.上一年度产值4亿元(含)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当年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且季度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按当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11.标准化奖励。
①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②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③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④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⑤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⑤申请本条款第a-e项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制定标准化项目的主要起草单位为排名前3名的企业;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措施,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12.商标品牌奖励。
①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及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②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名牌产品、知名字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
③获得厦门市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3万元。
④同一企业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
以上各项奖励措施,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13.质量奖励。
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和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一级质量奖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14.CNAS认可奖励。
企业实验室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第1-14项申报条件: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应提交材料:
①《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厦门市集美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等(可在集美区政府http://www.jimei.gov.cn/-办事服务-区属部门“惠企惠职”本事项办事指南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加盖公章;
②营业执照(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由收件部门从电子证照库调取;
③其他资料,请详询联系人。
办理程序:
①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②审查。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③决定。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责任单位:集美区经信局
联系人:郑巧君、康毅聪、方建山、陈瑞亮、邱武在
联系电话:6288592、6219135、6229968、6220929
受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窗口
15.关于物流企业落户经营申请扶持经费有关政策。2017年1月1日起对全球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央企和国家5A级物流企业到集美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含与集美区现有企业合资且股比50%以上),前两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①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均在集美区,且区级税收归属集美区、纳入集美区统计局国家一套表的物流(含快递)企业;
②符合上述具体细则。
应提交材料:
①《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可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加盖公章;
②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无须提供);
③物流企业申报承诺书, 原件1份;
④企业所属投资公司资质证明及其关系证明各1份;
⑤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统计数据核对1份;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度完税证明1份;
⑦区财政局出具的企业当年度税收情况1份。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核→批准
企业每年5月份或1 0月份向区商务局申报上一年度扶持资金,需根据申报项目提交相关材料。
责任单位:湖里区商务局
联系人:周益敏
联系电话:6681027
受理地点:集美区商务局受理、兑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纸质材料送到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29号惠企窗口办理。
海沧区:具体政策12项
1.鼓励海沧区内企业增产增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融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推动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企业品牌质量创新、鼓励企业转型升级等九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予以奖励。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工商注册地在海沧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或增加值)统计关系归属海沧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年底规下转规上),且符合相应条款。
应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①增产增效--用电奖励:用电奖励申报表、企业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用电清单复印件。详询6085939。
②增产增效--实现跨越发展奖励: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当年度完税证明、当年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详询6581697。
③技术改造补助:申请报告、申请表、设备购置清单原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专项审计报告。详询6085939。
④融资担保费补助: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贷款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详询6581697。
⑤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展位费补助: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前一年度完税证明、参展合同、展位费付款凭证、展位费发票、参展成果报告。详询6892274。
⑥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销售年会补助: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前一年度完税证明、酒店或场地租用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前一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销售年会成果报告。详询6892274。
⑦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重大项目招投标奖励: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报告、申请表、企业承诺书、企业按照中标合同的实际收付款情况及在海沧区开具的税务发票、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项目业主单位或采购单位按照中标合同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专项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前一年度全年完税证明。(企业通过经销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项目业主单位或采购单位按照中标合同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需以该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身份提供。同时,补充该经销商或代理商与企业的经销或代理合同复印件1 份,及其支付给企业合同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1 份。)详询6892274。
⑧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前一年度全年完税证明、保险单保费及资信费付款凭证、出口信用保险发票。详询6892274。
⑨节能减排补助:补助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节能减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或其他节能减排证明文件和材料、有关项目投资凭证的文件。详询6055118。
⑩租用空置厂房(集约节约用地)补助:补助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当年度完税证明、当年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厂房租赁合同。详询6581697。
?品牌质量奖励: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前一年度完税证明、认定文件及公告、证书。详询6892274。
?转型升级补助:转型升级补助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合作协议或合同、转型升级结果报告。项目实施前需备案。详询6581697。
?新入统企业奖励:新入统企业奖励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前一年度完税证明、统计平台打印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B204-1)及财务状况月报(B203 表)(用于体现工业总产值指标和主营业务收入指标,规下转规上需提供前一年度及当年度的报表)、财务报表(规下转规上还需提供前一年度及当年度的审计报告)、发改或经发部门对建设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详询6892274。
办理程序:
①发布申报公告,组织企业申报相关补助及奖励,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由新阳产业公司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②经信局根据政策文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金额;
③依程序上报及公示后,拨付企业补助及奖励。
责任单位:海沧区经信局
联系人:王雪春
联系电话:6581697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中心主楼3楼区经信局
2.根据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海沧区内台资集成电路企业进行投融资、人才、科研等扶持,给予成长激励,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快推动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申报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
②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
③企业的统计关系归属海沧区,企业销售额以区统计局的数字为准;
④须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
应提交材料: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助项目: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可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②担保机构及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担保合同复印件;
④被担保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⑥被担保企业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承办部门: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2)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助项目:
①厦门海沧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包括MPW、工程批)(可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②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③企业基本情况;
④产品研发说明;
⑤芯片版图缩略图;
⑥流片加工发票;
⑦付款凭证;
⑧境外加工的需提供报关单或委外加工证明;
⑨正版软件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⑩正版软件购买或者租赁的付款发票;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产品外观照片。
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3)购买IP费用补助项目:
①IP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②企业基本情况;
③产品研发说明;
④IP使用企业与IP提供商签订的使用合同;
⑤IP付款发票;
⑥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单);
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⑨产品外观照片。
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4)境内外发明专利奖励项目
①厦门市海沧区国内/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须核对专利证书原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④如专利权人为多个,须提供授权协议书,授权其中一个专利权人办理。
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5)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配套资助项目:
①申请表;
②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项目合同复印件;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项目:
①申请表;
②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7)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定奖励项目:
①申请表;
②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的证明文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局开具);
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⑥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⑦新增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⑧研发项目说明书。
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8)首次采购厦门企业芯片或模组补助项目: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申报年度采购双方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③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④采购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9)增产奖励项目:
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第一次申报要提供申报年度与前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以后年度的申报要提供所申报年度及前一次奖励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
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10)经营租金补助项目: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获准入园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11)水电费用补助项目: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企业缴交的水电费发票和支付凭证。
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12)拓展市场补助项目: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参展合同复印件;
④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
⑤参展成果报告。
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13)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担保费补助: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⑥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14)企业IPO补助项目:
①厦门市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②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
牌函;
④募投项目备案书;
⑤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⑥审计报告。
承办部门: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15)落户政策补助项目: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办理程序: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每年联合发布申报通知,委托厦门海沧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申报受理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接收、初审、咨询等工作。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①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4月、9月申报。
②初审。由厦门海沧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形成初审意见。
③现场考察(非必须)。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根据项目需要,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④部门审核。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对厦门海沧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⑤工业办审定。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将审核情况提交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⑥公示。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进行资金奖励或支持的项目单位、内容、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视情况进行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
⑦资金拨付。公示后,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依程序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责任单位:海沧区经信局
联系人:苏让让
联系电话:6051032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中心主楼,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
3.引进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支持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点企业发展、产业化项目建设、集成应用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购或租赁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予以奖励。
申报条件:在海沧区实施的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项目或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企业和机构。
应提交材料:
(1)申报自主创新补助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①申报企业(机构)关于自主创新补助的申请报告。
②申报机构提供研发机构的设立、核准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申报企业提供相应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交产业化实施情况报告。
④提供软硬件购入汇款凭证、软硬件发票。
(2)申报培育发展企业主体奖励、产业空间保障补助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①申报企业关于培育发展企业主体奖励、产业空间保障补助的申请报告。
②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申报设备投入奖励的还需提供:设备购入汇款凭证、设备发票。
④申请租金补助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租金缴交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注册资金到资证明、“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双百计划”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及企业持股比例证明。
办理程序: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每年7月上旬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区经信局初审,区经信局将核算结果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责任单位:海沧区经信局
联系人:张春玲
联系电话:6892274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中心主楼三楼区经信局
4.迁入或者在自贸区海沧园区(原出口加工区一期、不含创新园和各众创空间)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享受场所租金补助、企业奖励、高管人员奖励、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
?迁入或新注册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行业:临港商贸物流产业、大金融产业、智能制造产业、现代服务业。
?申请场所租金补贴:需实际在自贸区海沧园区(原出口加工区一期、不含创新园和各众创空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
④申请企业奖励:企业年度内纳税总额区级所得达20万元以上。
⑤申请高管人才奖励:企业的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年度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
应提交材料:扶持申请报告、海沧自贸园区入驻企业奖励申报表(可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经营状况年度报表。其他补充材料:
?场所租金补助补充材料:有效的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租金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
?企业奖励补充材料: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入退库期);
?高管人员奖励补充材料: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期内的社保缴交证明;个人纳税凭证复印件
④服务奖励补充材料:购买服务的凭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办理程序:
?由企业自主向园区服务公司提交申报材料;
?由园区服务公司负责初审并报区商务局复核;
?涉及税收奖励的,由区商务局复核后函请区财政局核定税收后,报区政府审定;不涉及税收奖励的,由区商务局复核后直接报区政府审定。
④通知企业开具收据,拨付补助及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海沧区商务局
联系人:张丽娜
联系电话:6052159
受理地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中路43号创新社区服务中心(联系人:吴桂花,6892888)
5.对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企业新创办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申报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应提交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博士后流动站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由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无须提供);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须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单位:海沧区科技局
联系人:黄志霜
联系电话:6800132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1号窗口
6.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应提交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首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由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无须提供);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须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单位:海沧区科技局
联系人:黄志霜
联系电话:6800132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1号窗口
7.对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
申报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应提交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由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无须提供);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须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单位:海沧区科技局
联系人:黄志霜
联系电话:6800132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1号窗口
8.支持指导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市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后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申报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应提交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获得市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项目合同复印件;
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⑤市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⑥企业营业执照(由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无须提供);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须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单位:海沧区科技局
联系人:黄志霜
联系电话:6800132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1号窗口
9.①无偿资助企业的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100万元;
②对海沧区鼓励发展的生物与新医药、信息消费、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行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建设,给予重点资助,最高额度1000万元。
申报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认真实施承担的科技项目,无不良记录。
应提交材料:
①海沧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海沧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②海沧区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开业不足一年的,则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如申请对象为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无需提供);
④若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该项目的专项贷款合同及利息单复印件;
⑤若有合作单位需提供合作协议;
⑥企业营业执照(如申请对象为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团体则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由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无须提供);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须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单位:海沧区科技局
联系人:黄志霜
联系电话:6800132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1号窗口
10.获得10个及以上专利授权的企业可获评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择优进行奖励,每个发明专利按市级政策标准给予1:1专项配套资金。
申报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应提交材料:
①厦门市海沧区国内/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可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②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须核对专利证书原件);
③如专利权人为多个,须提供授权协议书,授权其中一个专利权人办理;
④企业营业执照(由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无须提供);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须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单位:海沧区科技局
联系人:黄志霜
联系电话:6800132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1号窗口
11.维持专利权满6年的有效境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区级资助。
申报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应提交材料:
①厦门市海沧区维持专利权满6年的有效国内/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可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②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须核对专利证书原件);
③最近一年的专利年费官费缴纳凭证(可以由代理机构出具,须体现为官费)(仅须国际发明专利提供);
④企业营业执照(由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无须提供);如专利权人为多个,须提供授权协议书,授权其中一个专利权人办理;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须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单位:海沧区科技局
联系人:黄志霜
联系电话:6800132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1号窗口
12.市级专利资助资金兑现,包括授权阶段资助、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资助、申请阶段资助、专利清零奖励、发明人奖励等。
申报条件:
专利获得授权(PCT专利申请除外),法律状态有效,权属明确。
应提交材料:根据不同申请类型提供相应材料,详见“海沧区人民政府——服务——部门办事——区科技局——市级专利资助资金兑现”。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单位:海沧区科技局
联系人:黄志霜
联系电话:6800132
受理地点:网上受理,网址为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网上申报系统http://222.76.243.55:7001/xmzscq/person/logon!logon(请务必使用Google浏览器进行注册和申报)
同安区:具体政策3项
同安区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均享有同等待遇(相关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1.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
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同安区,并纳入区统计局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流通法人企业。
——对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销售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其中:
①对年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10%-20%的(10%<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对年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20%-30%的(20%<增长率≤30%),按增量部分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③对年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增长率>30%),按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④其他纳入统计的批发商贸流通企业参照执行。
——对年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零售额(营业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其中:
①年零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10%-20%的(10%<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年零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20%-30%的(20%<增长率≤30%),按增量部分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③年零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增长率>30%),按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④其他纳入统计的零售商贸流通单位参照执行。
当年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税收贡献部分。
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12月份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复印件。
2.关于企业发展扶持措施。
申报条件:
企业参加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展销活动的,每个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不超过1.5万元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同一次展会享受补助的展位数以3个为限;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
当年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税收贡献部分。
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证明;展位费发票;参展协议书复印件。
3.关于同安区“四上”企业非本区户籍高管子女照顾就学转学审批。
申报条件:
在同安区登记注册、税务缴交同安区的“四上”企业。“四上”企业境外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境内非同安区户籍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
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监护人职务任命书(原件、复印件);监护人《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办理程序:根据相关惠企政策的申报指南。
责任单位:同安区商务局
联系人:郑璐颖
联系电话:7558968
受理地点:同安区银湖里71号同安区商务局
翔安区:具体政策3项
1.通过租赁或购买翔安企业总部会馆二期统建区办公物业,并将法定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设立或变更于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区域内,且在翔安区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根据翔安区地方级税收完成情况给予税收奖励、办公扶持、高管个税奖励。
申报条件:
企业当年度在翔安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除以其租赁或购买的办公物业面积,每平方米单元纳税额达到标准的。
应提交材料:
①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奖励扶持及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表(可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②购买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启动示范区写字楼履约保证书;
③履约保证金缴交凭证;
④税务登记证;
⑤税款缴纳凭证;
⑥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企业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兑现相关资金。
责任单位:翔安区商务局
联系人:戴文新
联系电话:7889575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福路2005号4号楼
2.根据翔安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一批上市意愿高、发展前景好、竞争能力强的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重点联系、重点跟踪、重点支持。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区发改局部门预算),区上市办落实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各项工作,符合条件台资企业纳入相关政策。
申报条件:
①商事登记在翔安区并缴纳税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②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③企业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④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⑤有近三年内改制上市的初步方案。
办理程序:企业向区上市办提交申请资料,区上市办初审通过后,报区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定,区上市办根据会议意见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翔安区发改局
联系人:林学富
联系电话:7886868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福路2005号2号楼
3.稳增长促转型扶持。
①增产奖励。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上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加额每千万元为一个计算单位,给予1‰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工业总产值以统计局确认的年报数据为准。
②转规上奖励。对年度产值超过2000万元且被确定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以统计局确认的为准。
③开拓市场补助。鼓励和引导翔安区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并按企业实际缴纳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实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④规避出口风险补助。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⑤盘活空置厂房补助。对符合翔安区产业布局的工业企业,属区外迁入、新注册或因扩大生产在翔安区租用厂房的,按其当年租用厂房后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租金,未新购置设备且当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按年度销售额的2‰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租用区内空置厂房的租金总额,最高100万元。
⑥商标品牌奖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项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优质品牌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类型荣誉可就高但不重复奖励。
⑦质量奖励。企业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等级质量奖可就高但不重复奖励。
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省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⑨出口认证奖励。出口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或通过GS(德国安全认证)、UL(美国保险商实验所)、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E(欧盟安全认证)、PSE(日本产品安全认证)、JIS(日本工业标准)、CB(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的IEC体系)、ROHS(欧盟管制有害物质的限制指令)、CSA(加拿大标准协会)、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产品认证的,每项奖励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项。
应提交材料:
各申报项目均应提交营业执照、《翔安区稳增长促转型扶持资金申报表》(可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具体申报项目另需提交材料:
①开拓市场补助:展会清单(列出展会名称、参展时间、展位费)、参展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参展费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参展证或会刊复印件、展位现场照片打印件。提供境外有效财务凭证的,应自行将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报送材料上。
②规避出口风险补助: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费发票复印件、银行水单复印件、承保公司确认函原件。
③盘活空置厂房补助: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未新购置设备且当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提交经税务部门确认的2017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纳税证明。
④商标品牌奖励:市级以上著名商标,优质品牌、名牌产品认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⑤出口认证奖励:认证证书复印件、出口业务单证复印件。
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准备材料,报送翔安区经信局,火炬(翔安)产业区企业可报送至火炬招商中心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翔安区经信局
联系人:刘艺兵,苏水耀
联系电话:7880520,7880923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福路2005号8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