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惠台60条”实施细则(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之二
发布时间:2019-04-28 来源:厦门台办 浏览量:2042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厦门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
具体政策3项:
(一)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台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大陆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应提交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可在厦门市科技局网站搜索下载);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办理程序:
1.企业进行网上注册登记,网上申报和报送纸质材料;
2.市高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
3.市高企认定办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查、实地调研;
4.市高企认定办公示拟认定的企业名单;
5.市高企认定办上报国家备案,发布通知,颁发证书;
6.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联系人:黄洪苗
联系电话:2025913
受理地点: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大院2号楼二层科技服务大厅,受理日期详见每年的申报通知。
(二)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在厦台资企业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应提交材料:
1.《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汇总表》(可在厦门市科技局网站搜索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3.研发过程总结报告,内容须详细说明:企业从立项到申报前,进行了哪些研究工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取得了哪些技术进展,获得了哪些技术成果等,未完成项目还须说明下一步研发内容;
4.提供研发过程中申请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不是必需材料);
5.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不是必需材料)。
办理程序: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向市科技局发出《关于商请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2.市科技局接到《关于商请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后,委托专业机构受理相关企业报送的研发项目鉴定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核。同时要求企业做好鉴定会的准备工作;
3.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与企业商定现场鉴定会时间,并告知税务部门;
4.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聘请行业技术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现场鉴定后当场形成《企业研发项目专家鉴定意见》,企业签字盖章确认。鉴定现场全程录像;
5.现场鉴定会后市科技局出具《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并函复税务部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联系人:张淼
联系电话:2029802
受理地点:厦门市虎园路2号5号楼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406室
(三)1.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可向市商务局申请认定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退税资格,经认定的台资研发中心可申请全额退还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增值税。
申报条件:
1.事项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事项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期内获得科技局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3.事项三:研发机构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在大陆生产的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研发机构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应提交材料:
1.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提交材料。
2.研发机构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
①符合财税〔2016〕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的证明资料;
②内容填写正式、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退税:
①《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纸质1份(可在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搜索下载);
②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合同原件;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或者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研发机构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①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
②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退税:
③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受理申报并审核办理退税手续。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按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联系人:陈骞,曾碧惠
联系电话:5315372,5106291
受理地点:厦门全市办税服务厅通办、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3.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具体政策7项:
(一)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有序”的总体思路,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运作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人:吴辉艺
联系电话:2896127(投资处)
(二)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2.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条件
并运用PPP模式的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上报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并按厦门市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专项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联系人:陈夏旋
联系电话:2858210
(三)在符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台资企业投资目录和特许经营政策前提下,国土部门对所有投资主体采取同一土地供应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
联系人:黄燕平
联系电话:2021852
(四)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先支持台资企业投资建设的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加大对台资企业投资项目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同时满足:
1.近2年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
2.近2年内无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在2年内虽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但已采取切实的改正举措;
3.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文件列明的其他条件要求(申报工作文件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发布实施)。
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污染治理)(可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搜索下载);
2.投资支撑材料(投资汇总表、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3.监测报告。项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1个月);
4.项目验收材料;
5.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7.近2年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方案并已付诸实施,企业整改资金投入数额已超过改正所需资金总投入的50%;
8.申报单位属排污单位的还需提供近两年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的证明;
9.申报“领跑者”项目需提交申请项目的环境监理报告。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不提供环境工程监理报告,开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0.其它需要说明的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台资企业在正式申报前需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报项目的入库登记材料。
2.专项资金补助申报采用集中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每年3月1日-3月31日和7月1日-7月31日向所在辖区环保局提交申报材料。
3.各驻区环保局需在每年4月底、8月底前出具申报审核意见,并报送市环保局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市环保局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在接到受理部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环保局根据拟评审项目类型抽取专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计算出拟补助金额后汇总报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7天后进行资金拨付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联系人:邓秋艳
联系电话:5182617(规财处)
受理地点:在线项目库管理系统,各驻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网址:http://222.76.242.47:8070
(五)1.供水、污水处理方面:
(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九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项目,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厦门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2)谋划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项目;
(3)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4)组织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投标。根据招标文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5)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6)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
(7)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联系人:谢志金
联系电话:2667909
2.燃气方面:
(1)允许并支持台资燃气企业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要求,参与厦门市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
(2)允许并支持台资燃气从业人员,持台湾地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在厦门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厦门市全域从业和继续教育。
(3)主动宣传推介燃气基础设施及特许经营项目,积极组织邀请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投标。
(4)组织符合条件的台资燃气企业开展燃气从业人员培训交流。
(5)鼓励并支持台资燃气企业销售合格的燃气灶具及配件。
(6)联合台湾地区开展燃气安全课题研究。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联系人:刘子明
联系电话:5180065
3.垃圾处理方面:
(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九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项目,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垃圾处理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2)推动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与台资合作运营;
(3)谋划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
(4)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甄别、评估论证适宜的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开采购;
(5)主动宣传推介特许经营项目,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投标。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联系人:熊俊骥
联系电话:5180067
4.综合管廊方面:综合管廊作为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管线载体,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但根据《目录》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中“第一部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13条“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及第14条“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综合管廊项目参照管网要求,可由台资企业建设、经营,但应由中方控股。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第一章第一节第2条“社会资本”中明确“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要求,综合管廊可在政府不控股及台资不控股情况下,由台资参与通过PPP模式实施。
办理程序:
①项目识别:借鉴“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初步确定PPP项目储备。
②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
③项目采购:台资联合大陆资本成立联合体,在台资不控股且政府不控股的条件下参与PPP项目的采购。
④项目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按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
⑤项目移交: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将综合管廊移交政府。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联系人:刘国庆
联系电话:5181895
(六)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稿)》(附件1)“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第五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项目内容,台资企业可以参与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张志鹏
联系电话:2660713
(七)凡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并经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取得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相应类别资质许可的各类台资市场主体(设计、监理、施工)均可依法在厦门市范围内参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
1.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按照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获得批准;或者取得国家、福建省、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相应类别资质许可。
2.参加厦门市规模以上水利工程投标;接受业主委托规模以下水利工程建设。
3.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联系人:纪国华
联系电话:5766872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16号水利大厦建管处
4.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厦门市、区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具体政策:
(一)厦门市政府采购未对台资企业供应商的企业性质作任何限制,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统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均可以公平参与厦门市政府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区级政府采购活动。企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网站公布的采购信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单位1: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迪峰 联系电话:2858288
责任单位2:各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丁 静 联系电话:2667187(思明区财政局)
联系人:刘略辅 联系电话:13806076589(湖里区财政局)
联系人:杜剑锋 联系电话:13606018960(集美区财政局)
联系人:陈晋绪 联系电话:6055972(海沧区财政局)
联系人:王秋华 联系电话:7891760(同安区财政局)
联系人:林 毅 联系电话:7889020(翔安区财政局)
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xmzfcg.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
http://www.xmzfcg.gov.cn:8090
5.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厦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具体政策:
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台资企业双向进入、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健全完善混合经济运行机制,构建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已出台相关文件《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申报条件:符合拟混改的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中对合作方的
要求。
应提交材料:按照拟混改的国有企业要求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
1. 向有意向参与的拟混改的国有企业了解沟通并按制度规
定向其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由对接的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逐级审核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具体开展混改工作。
责任单位1:市国资委
联系人:肖宇磁
联系电话:2858551
责任单位2:市发改委
联系人:曾峰
联系电话:2896121(综改处)
6.台资企业与厦门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
具体政策:
经厦门市投资认定机构认定为台商投资的工业企业,属鼓励类的工业项目,由招商单位优先纳入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前期策划和土地决策研究流程,供地方案的出让起始价按片区工业用地评估市场价确定,对竞得人为主管部门认定的节约集约用地的台资工业企业,经市土管会研究同意的,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按成交价的70%确定。
办理程序:
1.发改及经信部门书面认定为厦门市鼓励类工业投资项目,相关招商单位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优先推进项目前期策划,市国土部门优先推进土地出让审议决策流程。
2.土地出让方案的出让起始价按片区工业用地评估市场价确定,但在土地出让方案中约定,竞得人为符合上述要求的台资竞买申请人的,则土地出让金按最终成交价的70%确定。对台资企业竞买申请人的审核要求及出让价格,均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并对外公示。
3.竞买申请人审查:竞买申请人如为台资企业的,应在提交竞买申请时提供:(1)市台办认定该竞买申请人为台资企业;(2)市经信局认定该竞买申请人拟投资项目为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的书面材料。
4.挂牌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
联系人:黄燕平
联系电话:2859082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
台湾同胞来厦门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政策2项:
(一)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设立台商独资企业提交投资申请表;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提交陆方投资者签署的申请报告;并购项目提交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申请报告)(可在厦门市商务局网站搜索下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5.董事会(执行董事)成员、监事会(监事)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购免提交);
7.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进行备案(不需提交纸质材料),备案后向市商务局或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回执;
2.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市商务局审批或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3.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商务局网上预审通过后,再送纸质材料到申报窗口。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周湘莹
联系电话:7703396(审批处)
受理地点: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厅25-26号商务局窗口申报。
(二)台资企业在办理商事登记时,可以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台资企业在办理商事登记时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允许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并在章程记载。
应提交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可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xm.gov.cn/搜索下载);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合作、合资、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投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人员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9.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按提交材料清单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设立登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菲
联系电话:7703551
受理地点: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自贸区厦门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火炬市场监督管理处办事窗口。
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支持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责任单位:自贸委、厦门港口局、市商务局)
具体政策2项:
(一)允许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台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申报条件:
1.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陆方投资者、拟被并购的内资企业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者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调用)。
应提交材料:
共性材料:
1.申请报告:
设立台资企业提交: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盖公章);或设立合营/合作企业提交:陆方投资者签署的申请报告(陆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陆方投资者公章);或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提交: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申请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签字、盖公章;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免提交)(原件1份)。
3.台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公章,台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原件1份)。
4.台湾地区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如是设立合营/合作企业,陆方投资者提交资信证明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6.陆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企业免交,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者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调用)。
7.董事会(执行董事)成员、监事会(监事)成员名单、委派书(投资者签字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公章)。原件1份。
8.董事及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免提交)。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如未涉及公司住所变更的,免提交)。
11.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1份),以及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
12.商业企业信息表(仅限商业企业提交)(原件1份)。
1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设立合营/合作企业、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企业提交)或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专项材料:
14.如申请事项属于台湾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股权并购)的,还须提交以下专项文件:
①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1份);
②股权并购协议或增资并购协议(原件1份);
③近期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④近期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⑤关联关系说明(原件1份);
⑥对外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原件1份),对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免交,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者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调用);
⑦职工安置计划(并购后各方投资者签字或投资者法人签字、投资者盖公章)(原件1份);
⑧台湾地区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无另行达成协议的免提交)(原件1份);
⑨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涉及许可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
15.如申请事项属于台湾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资产并购)的,还须提交以下专项文件:
①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1份);
②拟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1份);
③所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④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
⑤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原件1份);
⑥关联关系说明(原件1份);
⑦被并购境内公司对外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以及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免交,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者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调用);
⑧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⑨台湾地区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⑩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许可的文件应一并报送(复印件1份)。
备注:营业执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者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调用。
办理程序:
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经自贸委网上预审通过后,再送纸质材料到窗口申报。
网址:http://xm.fjbs.gov.cn/service.action?fn=theirGuide
1.受理。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①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2.审核。
①根据审批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3.核准。出具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温馨提示: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才需要审批。不属于负面清单的不需审批,请根据“外商投资设立备案”办事指南在线申报备案(http://www.xmftz.gov.cn/wsbs/bszn/ywfl/tzgl/201609/t20160918_7903.htm)。
责任单位:自贸委
联系人:黄美华,周宝勇
联系电话:2639627,2621695
受理地点:
1.厦门市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二楼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
咨询电话:2620952、2616879(象屿)
2.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二楼
咨询电话:6800657(海沧)
(二)支持台湾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设立独资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享有内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1.根据文件要求,定期组织集中申报;
2.经主管部门审核、第三方审计、网站公示后,及时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
联系人1:陈久烈
联系电话:2661200
联系人2:林淮泽
联系电话:2045090
受理地点:厦门市东渡路127号港口管理局
9.支持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责任单位:厦门银监局、自贸委)
具体政策:
支持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
申报条件:
台资银行分行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台资法人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当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且拨付到位。
应提交材料:
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按照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规章的规定报送下列申请资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台商独资、合资银行经营对大陆公民的人民币业务,除应当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符合业务特点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的营业网点。
办理程序:
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自接到国家银监会或厦门银监局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批准文件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
1.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业务人员;
2.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厦门银监局;
3.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证明的复印件报送厦门银监局;
4.建立健全人民币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送厦门银监局;
5.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应当聘请在大陆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将验资证明报送厦门银监局。
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未能在4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的,银监会或厦门银监局批准决定自动失效。
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完成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后,应当向厦门银监局提出验收,厦门银监局在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10日后向厦门银监局提出复验。
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厦门银监局验收合格并出具人民币业务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可以开展人民币业务。
责任单位:厦门银监局、自贸委
联系人:江巧慧 联系电话:5892841(厦门银监局)
联系人:陈新忠 联系电话:2620031(自贸委)
受理地点:厦门市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11层厦门银监局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可以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责任单位:自贸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政策:
对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申请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和演出经纪机构的商事主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应提交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可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搜索下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包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提交)。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合作、合资、台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投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人员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9.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人向自贸区管委会申请办理批复和批准文件;
3.申请人向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责任单位:自贸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官鹭闽,曾祥耀,曾昭鹭
联系电话:2616917,2620205,2632150(自贸委)
联系人:李春晖
联系电话:26323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3号国际航运中心
C栋2楼
11.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厦门从事相关建筑活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具体政策:
1.取得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加入台湾地区相应同业公会,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台湾地区的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经备案后可在厦门从事除工程勘察活动以外的建筑活动。
2.台湾地区的营造业企业具有甲等资质、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具有较强实力,并经台湾相应同业公会推荐后,可申请企业备案。
3.台湾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承揽工程的范围,原则上与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所明确的范围相同。具体承揽范围以厦门市建设局备案核准范围为准。
4.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必须加入台湾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方能参与厦门有关项目的建筑活动。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的执业范围,由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与台湾同业公会协商确定后公布。
5.台湾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联系人:杨晶晶
联系电话:8122692
受理地点: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市建设局
12.大力推进海沧、杏林、集美台商投资区建设,鼓励在厦门的台资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厦门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海沧区人民政府、集美区人民政府)
具体政策7项:
(一)支持和鼓励在厦台资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资源回运及运保费、海外投资保险费、“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服务平台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贷款贴息等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产生项目有关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费、运输保险费、境外投资保险费、在外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服务平台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贷款利息等。
应提交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有效登记证书;
3.当年度审计报告;
4.驻外经济参赞处意见;
5.境外投资项目外汇汇出的有关凭证;
6.各补助项目还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通过网络注册并填报
(登录厦门市商务局http://swj.xm.gov.cn网站搜索相关申报通知);
2.提交书面材料审核;
3.公示后资金拨付;
4.审计及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樊怡
联系电话:2855891(外经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07B室
(二)对厦门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外经贸发展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在厦台资企业规范经营、品牌建设,积极参加境外专业展会,多种形式开拓国际市场,做大对外贸易。对厦门市中小外贸企业的境外参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外贸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等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给予扶持。
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 10万美元(含)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海关统计进出口数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上年度加本年度9610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
2.厦门市企业经海关统计部门认定的二线出口数据以及通过与市商务局签订协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出口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组展机构、专业对接会承办单位、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海外联络点承办单位、经市商务局认定身份的服务贸易企业不受进出口额条件限制。
3.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
应提交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资金拨付申请表
2.有效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资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3.发票* 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装订成册)
4.企业二线出口数据单(不涉及二线出口的企业不须提供)
5.各项目相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i厦门注册账号,登陆资金申请网站进行项目申报,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材料报送承办单位审核;
2.承办单位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把通过审核的项目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批准、公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陈绍晖
联系电话:2855893(外经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进出口商会(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B区27、28、29号窗口)
(三)对参加厦门市政府批准的计划内大陆展会的企业给予相关参展补助
申报条件:
1.参展企业:须在厦门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展商品须为本企业生产或获得授权代理经销的优质品牌商品。不得展示展销假冒、低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2.参展规模:每个专业展会参展企业应达6家以上,且标准展位达12个以上(室内、外光地展位均按3*3标准展位面积折算成室内展位数)。每家企业至少要申请1个标准展位。政府主导的展会,可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展位要整洁美观大方,必须标明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横眉板明显位置要有“厦门”标识;公共布展必须突出厦门团组特色及行业特征,展示厦门及行业的良好形象,横眉板明显位置要有“厦门”标识。
应提交材料: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信用承诺书;通过正规程序获取的、合法的展位合同(协议)复印件;展位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能够反映展位全貌及必要信息的打印照片等(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参展企业向厦门市的组团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组团单位统一填报《补助申报汇总表》;
2.组团单位向行业管理处提交补助申请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由行业管理处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核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汪大禹
联系电话:2855823(行管处)
受理地点:展会组团单位、厦门市商务局行业管理处
(四)鼓励在厦台资企业做大做强进出口贸易规模,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外贸竞争优势,培育外贸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根据外贸处组织的政策宣讲会或企业座谈会中通报的相关要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具体项目。
申报条件: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
办理程序:
1.企业参加市商务局举办的全市性政策宣讲会或具体项目政策宣讲会、企业座谈会等;
2.根据具体政策项目内容要求,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3.相关处室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政策兑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谢鑫
联系电话:2855849(外贸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商务局外贸处
(五)持续深化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赴台举办专业经贸展会,扩大展会规模和影响力;巩固台湾水果等农产品输大陆重要口岸地位;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厦台经贸业务,扩大对台进出口贸易规模。
申报条件: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
办理程序:
1.根据具体政策项目内容要求,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2.相关处室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政策兑现;
4.审计及绩效评价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张丽苹
联系电话:2855881(台港澳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市商务局
(六)海沧区相关政策
1.鼓励台资新设到资。
2018-2022年,对在厦门市新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台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台资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①按年实际利用台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②年实际利用台资金额达到1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投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台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3.鼓励优质台资并购。
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厦门市设立台商投资企业。鼓励优质台资参与厦门市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鼓励台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2018-2022年,对年实际利用台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4.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厦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5.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
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项目,各区、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联合协助企业解决返程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省、市各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干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规定给予奖励。
6.支持台资研发投资。
支持台资在厦门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补助,并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对台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符合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增值税。为创新平台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创新平台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台资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海沧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陈弘
联系电话:6581858(区商务局)
受理地点: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七)集美区相关政策
支持集美区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1)参加厦门市、集美区两级政府或经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大陆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2)自行参加境外专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3)自行参加大陆专业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上年度产值4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申报条件: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在集美区的工业企业。
应提交材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3份(可在集美区政府http://www.jimei.gov.cn/-办事服务-区属部门“惠企惠职”本事项办事指南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由收件部门从电子证照库调取;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1份;
4.企业参展情况登记表2份、参展情况反馈表1份(可在集美区政府http://www.jimei.gov.cn/-办事服务-区属部门“惠企惠职”本事项办事指南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加盖公章;
5.参展协议书或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展位费用发票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如何办理工业企业的证明材料,详见“表格下载”栏的“关于工业企业的认定”(可在集美区政府http://www.jimei.gov.cn/-办事服务-区属部门“惠企惠职”本事项办事指南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备:第3、7项可容缺受理,无信用不良记录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容缺办理,企业需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责任单位:集美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方建山
联系电话:6229968(区经信局)
受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窗口
鼓励对台海运快件业务发展,推动建设连接台湾与中亚、欧洲区域转运中心和陆海枢纽城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委、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具体政策4项:
(一)加大两岸海运快件业务通道建设,增强政策引导与导向性,鼓励扩大业务经营主体规模,提升企业拓展业务积极性;加强两岸快件专区对接,鼓励两岸业界充分利用便捷、高效的海运快速物流通道开展邮快件货物运输;形成两岸邮快件中转集散效应。
申报条件:厦门市具有国际快件资质的企业
应提交材料:根据项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市商务局通知召开宣讲座谈会宣传相关政策,通知符合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政策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齐海鹰,张丽苹
联系电话:2855880,2855881(台港澳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市商务局
(二)海运快件业务物流费用补贴0.8元/公斤;物流补贴经费由厦门自贸委与快件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区各按50%承担。
申报条件:注册、纳税在厦门市的跨境电商企业。
应提交材料:
1.跨境电商物流费用补贴申请表(可在厦门自贸区管委会网站搜索下载);
2.业绩证明材料:提单复印件,跨境电商物流费用补贴明细表;或可提供厦门海关业务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
4.物流费用减免承诺函,及对跨境电商企业、快件企业物流费用减免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每季度提交申报材料至厦门自贸委象屿办、海沧办。
2.审核。由厦门自贸委象屿办、海沧办对企业提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自贸委经发局、财金局予以复核,复核无误后报自贸委领导签批。
3.兑现。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给申请单位。
责任单位:自贸委
联系人:蔡伟强,官斌
联系电话:2621661,2630211
受理地点:厦门自贸委象屿办、海沧办。
(三)发挥厦门港优势,全方位拓展港口货源,吸引集装箱货源集聚,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
联系人:陈志远
联系电话:2658253(物流处)
(四)统筹安排资金预算,落实厦门市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投资合作扶持政策,配合市商务局,支持在厦门的台资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联系人:林军
联系电话:2858251
13.积极帮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厦门港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责任单位:自贸委、厦门海关、厦门港口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具体政策4项:
(一)联合厦门海关向海关总署争取开展台湾货物过境运输业务,优化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和降低通关成本。
责任单位:自贸委
联系人:周宝勇
联系电话:2621695
(二)1.加强与中欧班列沿线相关机构合作,对班列进出口负面清单以外的货物采取“出口直放”、“进口直通”的通关一体化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缩短通关流程。积极支持台湾地区货物通过中欧班列运输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快速办理放行效率。
2.积极指导地方政府建设多式联运中心,支持厦门市政府向上争取厦门港过境口岸资质,并向海关总署申请开展台湾地区集装箱货物过境业务。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
联系人:王伟鹏
联系电话:2355169
(三)根据港口局职能范围,做好港口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
联系人:陈志远
联系电话:2658253(物流处)
(四)配合自贸委协调海关、港口等口岸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模式,加快通关效率;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帮助台湾货物通过厦门港以过境方式,搭乘中欧班列运输。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联系人:陈冬兴
联系电话:2660647(陆空处)
14.在厦门开通两岸征信查询业务,推动两岸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成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信用服务中心,服务台资企业征信需求,为台商通过信用报告融资贷款提供便利,对区内台资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利息或担保费用提供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贸委、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厦门市中支、市金融办)
具体政策4项: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为台企台胞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查询服务。
1.社会公众可登录“信用厦门”网站查询社会开放类公共信用信息。
2.获得市电子政务身份认证服务平台高级实名认证、持有市民通信证的自然人可以登录“信用厦门”网站,查询自身社会开放类和授权查询类的公共信用信息。
3.获得市电子政务身份认证服务平台高级实名认证、持有法人通行证的法人可由其代理人登录“信用厦门”网站,查询自身公开类和授权查询类的公共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人:龚伟斌
联系电话:2858816(市信用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信用厦门”网站(http://www.creditxm.gov.cn)
(二)开通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1.福建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和上海资信公司实现系统对接;
2.银行业金融机构用户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直接签署查询服务合同,并在综合平台上办理查询权限开通手续;
3.各金融机构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中支
联系人:周超
联系电话:5899609
(三)关于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项扶持资金。
申报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台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可在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搜索下载);
2.《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担保机构当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并备案的无保留意见的补偿年度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审计机构应选择厦门市财政局公告的2017年厦门市综合评价前三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备案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的选择范围与第(4)条相同;
6.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提交相关银行出具的无恶意证明原件);
7.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2017年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8.贷款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写明“我司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记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落款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历年获得省、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办金融机构管理处报送申报材料;
2.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拟补助的担保机构向社会公示7天;
3.前述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联系人:戴惠斌
联系电话:5398940(金融机构管理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市金融办
金融机构管理处
(四)1.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平台(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办理——政务服务——企业信用——信用体系)已开通大陆地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台资企业可登陆该平台查询大陆地区信用信息;
2.通过与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共同推动在人行综合平台实现查询台湾地区征信信息功能;
3.厦门自贸区湖里片区内台资企业通过湖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向银行取得借款的,企业只要承担1%担保费,超过部分由湖里区政府向担保公司提供补贴。申请担保时,提交企业基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审计报表、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以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受理地点:湖里区安岭路988号希望大厦7楼B702单元厦门市湖里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责任单位:自贸委
联系人:白羽,陈新忠
联系电话:2622361,2620031
15.鼓励厦门台资银行与厦门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厦门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
具体政策2项:
(一)1.台资银行按规定在厦门同业存放人民币资本金,台资银行可使用同业间资金管理系统。
2.台资银行可参加政银企对接会,参与企业项目对接,为参与银团贷款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联系人:黄安琪
联系电话:2668658(协调服务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市金融办
协调服务处
(二)出台《2018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宏观信贷政策指引》(厦门银〔2018〕41号),鼓励在厦台资银行与厦门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厦门银监局
联系人:郑宇鈜
联系电话:5892819
16.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厦门办展办会,同等享受厦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会展局)
具体政策:
1.鼓励自办展发展。大力鼓励“生根型”展会的培育和发展,按照“以奖代补、补扶结合”的原则,对在厦门市举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实行招商奖励、境外奖励、场租补助和增量奖励。
2.支持展览引进。对招揽引进在厦门市举办的各类经贸专业展览会,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根据展览规模和展览面积给予招商奖励和展览场租补助。
3.支持会议举办。对在厦门市举办的会期达1天且住宿2夜及以上的境内会议、境外会议或特大型会议,按照会议性质、外来参会人员住宿饭店间夜数或外来参会人员数给子奖励。
4.支持重大会展项目申办和举办。对符合奖励条件,且在境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重大会展项目(含展览和会议)的申办和举办,经厦门市重大项目评估小组评估,给予特殊奖励。
5.支持知名会展机构引进。对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年营业额符合奖励标准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厦设立机构可获得办公场所购置或租赁的相应补助。
6.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不重复享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及补助。
责任单位:市会展局
联系人:廖斌
联系电话:285983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08号厦门市会展局
1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厦门转化的,可享有厦门知识产权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具体政策3项:
(一)1.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厦门注册
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
2.受聘于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申报条件:
1.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
等学校、企业应为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
2.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台湾地
区科研人员应受聘于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
应提交材料:
根据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办理程序:根据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联系人:陆欣
联系电话:2021852
受理地点:网上申报
(详见科技部网站http://service.most.gov.cn)
(二)关于发明人奖励:对获得大陆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
奖励专利发明人1000元。
申报条件:
授权发明专利权利人为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办理程序:
1.网上(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注册及申报;
2.材料审核(由授权发明专利权利人所属区知识产权局审核);
3.集中拨付(每年3月、9月各一批,具体拨付时间详见网上申报系统通知)。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庞贇娜
联系电话:5077981,5077902
受理地点:发明专利权利人所属区知识产权局
(三)关于专利技术转化: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的台湾发明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厦门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企业通过转让或许可获得非关联单位发明专利;
3.申报企业与所转让或许可专利技术的非关联单位不存在关联交易;
4.申报企业所购买的专利技术应符合国家和厦门市产业、技术政策,已经或正在厦门市境内落地实施转化;
5.同一项交易,申报企业已获得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不能再申报。
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专利技术奖励申报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工商登记章程;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财务报告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5.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的银行支付账单;
6.企业购买的专利已经或正在实施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
办理程序:
1.申报受理;
2.初审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说明理由;
3.走访实地走访项目实施单位,调研项目实施情况;
4.审核汇总初审和调研情况,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说明理由;
5.公示根据审核结果,公示最终入围企业和相关项目说明;
6.下达行文通知入围企业办理奖励资金划拨事宜。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庞贇娜
联系电话:5077981,5077902
受理地点: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西侧13楼市知识产权局
支持台湾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两岸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区和知识产权新型智库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支持台湾同胞在厦门注册执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自贸委)
具体政策3项:
(一)关于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1.鼓励台湾资本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共同成立子基金,参与高价值专利技术项目建设;
2.通过厦门知识产权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招商,引进台湾相关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和高端服务业进驻厦门;
3.以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吸纳台湾资本和台企参与到两岸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区和知识产权新型智库建设。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王振玲
联系电话:5327607
受理地点: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西侧13楼市知识产权局
(二)关于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及注册执业机构:
1.已报名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台湾同胞,可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布的通知,参加考前培训;
2.台胞注册执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后,可根据所服务事项,按照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知〔2017〕13号)办理知识产权服务业相应优惠补贴。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王振玲
联系电话:5327607
受理地点: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西侧13楼市知识产权局
3.鼓励台湾民间资本和机构进入厦门自贸区,设立台资或合资私募基金,参与知识产权项目建设。为设立台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提供注册咨询和结汇方便,推动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后,合规发行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参与知识产权项目建设。
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台商投资性公司、台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台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申报条件:
1.投资人必须是台商投资性公司、台商投资创业投资企
业和台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2.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
3.按实际投资规模办理资本金结汇和支付。
应提交材料:
资本金结汇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结汇资金支付时(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格式向银行索取)。
办理程序:
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厦门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责任单位:自贸委
联系人:陈新忠
联系电话:2620031
受理地点:企业资本金开户银行
18.推动实施“一市两标”,逐步实现大陆标准与台湾地区标准在厦门包容共存,在制定厦门地方标准时吸收采用台湾地区标准内容,特别是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以直接采用。鼓励台湾地区标准更多地参与厦门产业、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具体政策:
1.筹建“台湾地区标准化(厦门)研究中心”,结合筹建工作,加强对台湾地区标准的收集整理,在部分领域开展大陆标准与台湾地区标准比对研究。
2.在厦门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将“对台湾地区同类标准进行比对分析”增加为必要流程,吸收采纳台湾地区同类标准中先进、合理的技术内容。
3.在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扶持等方面,对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工作的,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联系人:王志军
联系电话:269983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市质监局
19.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厦门市惠农政策。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房产局、各区人民政府)
具体政策包括市级政策18项以及各区区级政策11项:
(一)1.台资企业按照相关惠农政策的要求和申报指南等,向所在地农业部门及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拨付相应资金。
2.鼓励和支持台企参与休闲农业、智慧农业建设,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方凡
联系电话:2892280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二)1.采取“先建后补 、定额补助”的方式,项目实施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其中温室大棚设施30亩(实际建设面积15000㎡)及以上,节水灌溉设施50亩及以上,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区农业局申报。
2.扶持范围:智能化玻璃(或PC)温室、智能化薄膜温室、蔬菜(叶菜)水培温棚、钢架连栋大棚、普通钢架连栋大棚、简易钢管连栋大棚、钢管网室大棚、简易水泥柱大棚、节水灌溉设施。项目按标准补贴60%。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2892272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三)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休闲农业企业予以10-30万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市级休闲农庄(场)、“农家乐”星级评选荣誉称号(五、四、三星级)的分别给予6-10万奖励。
3.对评定为省三、四、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20-60万元奖励。
4.对“森林人家”依据《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定为1~5星级的,分别给予20-60万元奖励,提升星级的,补给差额奖励。
5.对获得省水乡渔村称号的,按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获得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姜宇 、
联系电话:2892298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四)1.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执行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政策;对获得市级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分别给予5—10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财政及农业主管部门扶持的涉农项目。
2.鼓励高校毕业生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在厦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法人代表为高校毕业生本人的,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10万元的奖励(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吕宏途
联系电话:2892303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五)1.鼓励能带动本地农产品销售的电商平台建设,对
带动本地可溯源合作社或家庭农场10家(含)以上的新建各类电商平台给予一定奖励。
2.支持农业生产主体网上销售其在厦门市自产的可追溯农
副产品,快递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3.支持农业生产主体运用智能化直销设施销售其在我市自产的可追溯农副产品,按设备投入费用的40%给予补助。
4.支持农业生产主体在天猫、淘宝、京东以及苏宁易购等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销售其在厦门市自产的可追溯农副产品,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5.支持农业生产主体在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政策允许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业物联网应用项目,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周振宇
联系电话:2892277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六)1.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推广符合农业部、省农业厅公告目录中的农业“五新成果”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30%补助,最高10万元。
2.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对批发市场管理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对市场租金或超市管理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
3.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和加工等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期投资规模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流传期限10年、5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原承包农户合同期内每年每亩300元和200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姜宇
联系电话:2892298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七)支持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依法流入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资金补助。经营权流转合同经镇(街、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核实并登记备案、集中连片经营土地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流转期限5年(含5年)以上的,合同剩余期内可以获得市财政每年每亩200元的补助;流转期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合同剩余期内按每年每亩300元进行补助。同时,对复垦面积30亩、流转承包5年以上,种植农作物一季以上的,满5年后,市财政除流转补助外还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每亩500元的复垦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市农村经济管理站
联系电话:207243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八)1.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种子种苗业、茶叶、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创建1个至2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4个或4个以上区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2.按照厦门市的创建目标,现代蔬菜产业园在设施技术方面,要求核心基地温室大棚等栽培设施完善,水肥一体化应用率要达到70%以上,高标准温室大棚物联网覆盖率达到50%以上。
3.在规模上,要求蔬菜相对连片规模1000亩以上,辐射带动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园区蔬菜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
4.园区农民收入增幅要高于全区农民人均收入增幅。
5.园区创建要突出安全监管,必须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商品有机肥,实现农药化肥减量化。蔬菜生产企业配备蔬菜快速检测设备,区域内蔬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均纳入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农资经营企业纳入农资监管平台管理。开展名牌创建和相关认证,核心基地“三品一标”全覆盖。
6.对于市级园区,除规划方面将获得30万元补助外,农业生产发展与保护资金以及农业信贷资金也将有所倾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2892272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九)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扶持分为补助、贴息和奖励三种形式。扶持标准如下:
1.增投和品牌建设项目。扩产增投、品牌建设投入的项
目申报补助,按项目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3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中对本地农民增收起带动作用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企业项目,按项目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50%计算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订单农业项目。订单农业的贷款项目申报贴息,按年
度支付利息额的6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中对本地农民增收起带动作用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企业项目,按年度支付利息额的10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80万元。以上两项,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形式、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3.研发项目。经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4.奖励项目。①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②龙头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发行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③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陈忍
联系电话:2892299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周永威
联系电话:2277210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十一)对获得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和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市农村经济管理站
联系电话:207243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十二)设施蔬菜种植保险,种植的设施蔬菜生产周期(定植到采收期)在30天以上、种植规模在10亩以上、生长正常、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的设施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均可投保。投保人符合条件的设施大棚和棚内蔬菜可分开投保,根据不同保险标的,保险金额0.1-40万元/亩。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2892272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十三)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申请加入追溯点企业完成硬件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给予3万元补助;每年运行考核合格给予2万元运行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林荔仙
联系电话:5902830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十四)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
苗“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实施“先打后补”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给予政府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何扬州
联系电话:5902830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十五)对种植业核心示范片100亩以上(含100亩),带动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含3000头)给予补助,考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奖励补助资金3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陈豆豆
联系电话:289228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十六)1.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支持种子种苗企业开展品种研发、繁育推广、市场网络、品牌培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对外交流,加快推动农业种子种苗“四个平台”建设。
2.鼓励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购置先进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仓储、运输设备,改善工程化研究、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推动种子种苗企业兼并、重组与上市工作。
3.企业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农林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土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种子种苗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先保障优质种苗项目的用地需求。电力部门要优先保障种子种苗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用电,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电价政策。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时,优先考虑种子种苗企业的研究繁育基地的用地需求。
5.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等优惠。鼓励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各类种子种苗人才的培养,为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梁农
联系电话:5110305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十七)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政府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联系人:张宏
联系电话:2892289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
(十八)根据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指导各区国土房产分局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工作。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1.制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及耕作层保护措施情况等。
2.编制复垦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约定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内组织复垦,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3.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应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土地承包农户签订,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土地流转合同作为用地协议的附件。
4.做好备案工作。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街道办)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报国土房产分局和区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5.国土房产分局和区农业部门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要求、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房产分局和区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政府(街道办)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用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
联系人:徐亮
联系电话:285907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
(十九)各区相关政策
集美区:具体政策1项
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申报条件:
台湾同胞在厦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应提交材料:
1.集美区设施农用地联席会议议题申报表(可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2.项目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层数、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应附简易总平面布置图、附属设施效果图);
3.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三方签订的《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草案)(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用途、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4.复垦方案;
5.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6.测绘勘测材料。包含:①在1:1000地形图上标注的项目总用地范围图(应详细标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项目名称及用地范围,经申请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盖章确认用地范围和面积);
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③土地利用现状图;
④现状地类表(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需分别标注,原件1份);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各一份,由申请者凭用地范围角点坐标向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办理;
7.申请者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台胞证或个人提交台胞证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程序:
意向经营者经所在村(居)同意,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向所在镇(街)提出备案申请。镇(街)初步核实后,汇总相关材料报送区农业部门,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责任单位:集美区区农林水利局
联系人:杨东松、谢加木
联系电话:6104996、6100039
受理地点:集美区各镇街
海沧区:具体政策1项
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进行备案,可以按加快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补助。
申报条件:实施空间范围符合厦门市“多规合一”划定的981k㎡生态控制线内的农用地;项目用地租赁期10年及以上。
应提交材料:
备案材料:①《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②建设单位制定设施建设方案、编制复垦方案、签订用地协议;③签订三方协议;④建设单位缴纳复垦保证金;⑤属地街道的备案材料。
申请财政补助材料:①符合厦门市“多规合一”划定的981k㎡生态控制线内的农用地证明;②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表;③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④项目设计方案、绩效目标评审申报表;⑤与夏商集团签订协议书(承诺纳入市、区菜篮子淡季(7-9月)调控基地,建立供销关系)。
办理程序:
(1)备案程序:
①项目建设单位到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办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有符合条件的农用地的地块;
②建设单位制定设施建设方案、编制复垦方案;
③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与属地街道、农村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告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签订三方协议;
④建设单位缴纳复垦保证金;
⑤属地街道将相关材料备案给区国土局和区农林水利局。
(2)申请财政补助流程:
①建设单位向区规划局办理符合厦门市“多规合一”划定的981k㎡生态控制线内的农用地证明;
②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厦门市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表》,备齐相关材料,并按财政有关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价工作并填写《项目评审报告》经属地街道推荐上报区农林水利局;
③区农业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符合申报规定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④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建设申报计划,联合区财政部门下达建设计划,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⑤建设单位承诺纳入市、区菜篮子淡季(7-9月)调控基地,与夏商集团等建立供销关系;
⑥建设项目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申报验收通过;
⑦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区财政部门审核补助金额,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海沧区农林水利局
联系人:蔡晖
联系电话:6586009
受理地点:海沧区农林水利局1249办公室
同安区:具体政策6项
1.关于同安区扶持对台农业交流合作发展以奖代补基金有关措施。
申报条件:
申请对台农业交流合作发展以奖代补基金的单位法人为台籍人员,开展各类对台农业交流活动(如引进人才、技术、品种,对台贸易,开展交流会等)。
应提交材料:
(1)申请扶持推动海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引进技术品种、促进产品销售的的需提供单位主体资质证明、租地合同、引种证明、面积证明、购买设备发票等;
(2)申请扶持提升品牌的需提供“三品”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明、产品包装样品及发票;
(3)申请扶持开拓市场及交流活动的需提供参展证明、参加活动照片及费用支出凭证等。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表及应提交材料报所属镇(街、场);
(2)镇(街、场)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审查核实,报区农林局;
(3)区农林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后,联合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核实,并将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扶持的项目,拨付扶持资金。
责任单位:同安区农林局
联系人:邵冬白
联系电话:7035223
受理地点:同安各镇(街、场)、区农林局
2.关于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的有关措施。
申报条件:
在同安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
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2)身份证明、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荣誉证书等,各一式三份;
(3)近期2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所属镇(街、场)提交申请材料,镇(街、场)汇总后报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实施认定,符合要求的发给《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3)对新型职业农民定期进行培训学习、资格评价和认定,实行复审制度,每两年复审一次。
责任单位:同安区农林局
联系人:邵冬白
联系电话:7035223
受理地点:同安各镇(街、场)、区农林局
3.关于同安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措施。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同安区行政区域内(含在厦门自贸区同安区注册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本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类企业。涉及生猪养殖企业必须符合厦门市生猪养殖空间布局发展规划,并经环保部门认定达标排放。
(2)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经营农产品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经营规模:①种苗企业。固定资产(原值)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②种植企业。固定资产(原值)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③养殖企业。固定资产(原值)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④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或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⑤农产品批发市场。固定资产(原值)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⑥贸易。固定资产(原值)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
(4)守法诚信。企业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及造成严重后果,企业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5)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属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应纳入市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
(6)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企业吸纳同安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100人以上;或吸纳同安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50人以上,同时使用同安区季节工或带动灵活就业100人以上。种苗业吸纳同安区农村劳动力就业,达到本条指标的30%即可申报。
?企业在同安区自建基地(以签订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种植业中粮油作物或蔬菜面积200亩(高标准设施农业50亩)以上;特色水果、花卉3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水产业中淡水养殖200亩(高标准设施100亩)以上;林木营造800亩或林木苗木培育300亩以上。同时通过合同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企业。
应提交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内容、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等情况,800字);
(2)企业申报情况表(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真实、有效、规范的企业财务报表;
(5)人行征信情况;
(6)任选条件之一的,根据选择条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缴交社保清单;季节工或灵活就业的提供支付职工工资情况证明。
?企业在同安区建立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的复印件,高标准农业设施的证明材料;生猪养殖企业的限养备案证明材料及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生猪养殖数量以及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由镇(街)、场、开发区出具证明。
?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7)其他方面具备应选条件的有效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出口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有关材料和证明,直接向所在地的镇(街)、场、开发区提出申请;
(2)各镇(街)、场、开发区对企业上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区农林局、区财政局正式行文推荐,并附相关材料;
(3)由区农林局、财政局牵头,统计局、人社局、经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审核小组对申报企业的固定资产、销售收入达标情况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整、合规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及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征求区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环保、质监、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人社等部门意见;
(4)审核小组根据部门反馈意见确定拟入选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在同安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
(5)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区农林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批准公布。
责任单位:同安区农林局
联系人:邵冬白
联系电话:7035223
受理地点:同安各镇(街、场)、区农林局
4.关于同安区扶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以奖代补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措施。
申报条件:
承担“一村一品”特色农业项目的村集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所从事的产业或产品与所在地主导产业或产品相对应,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上年度经营收入不少于50万元,会计核算规范,完整规范建账满两年,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应提交材料:
(1)申请扶持完善生产设备的需提供建设项目申报书(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建设项目预算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会计报表;
(2)申请扶持优质产品和培育地产品牌的需提供“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包装样品或照片等;
(3)申请扶持拓展市场营销的需提供参展通知或证明,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农批(农超、农社)对接合同及费用票据,网销平台入驻协议、APP二维码标签;
(4)申请扶持试点示范的需提供示范项目简介及实施方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监测结果认定文件。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表及应提交材料报所属镇(街、场);
(2)镇(街、场)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出具推荐函,9月10日前集中报区农林局;
(3)区农林局、区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审核验收,确定扶持的项目,拨付扶持资金。
责任单位:同安区农林局
联系人:邵冬白
联系电话:7035223
受理地点:同安各镇(街、场)、区农林局
5.关于同安区休闲农业发展项目扶持补助的有关措施。
申报条件:
汀溪镇顶村村、前格村、古坑村,莲花镇军营村、白交祠村,五显镇三秀山村6个试点村符合条件的农户、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或企业。
应提交的材料:新扶持政策待细化。
办理程序:
(1)申请贷款贴息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申请,报所在镇政府审核,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和区农林局将审查通过的名单抄送合作银行和市农业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执行担保放款。
(2)申请规模发展奖励的: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或企业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每年10月底报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农林局联合审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同安区农林局
联系人:邵冬白
联系电话:7035223
受理地点:同安各镇政府、区财政局、区农林局
6.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相关规定,对从事工厂化栽培、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育种育苗及规模化粮食生产等设施用地,在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规划及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相关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可按设施农用地纳入备案。仅使用各类设施温室大棚、水肥一体化物联网、水泵配电等用地,可不履行备案手续。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申报条件:
设施农业经营者已拟定建设方案,并与镇(街、场)和村(居)委会协商土地使用条件达成一致后,在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规划前提下方可申请。
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由经营主体拟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设施农用地设施建设方案(需附总平布置图、土地复垦方案)(由经营主体拟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含宗地图)。(由土地所有权人、经营主体、镇街场三方签订)(原件及PDF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范围图(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由经营主体向测绘部门申请,需区分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用地范围cad图及PDF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生产经营主体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或个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由经营主体提供,镇街场核实)(复印件及PDF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经营主体提供)(原件及PDF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办理程序:
(1)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拟定设施建设
方案、并与镇(街、场)和村(居)委会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向镇(街、场)提出用地申请;
(2)镇(街、场)经镇(街、场)审查并征求国土、农业、
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安区设施农用地联席会议审;(3)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设施用地项目,由镇(街、场)
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后,备齐备案材料,分别报国土、农业、规划等部门备案,对通过备案的设施用地项目,由镇(街、场)发放设施农用地批准使用通知书。
责任单位:同安区农林局
联系人:邵冬白
联系电话:7035223
受理地点:同安设施农业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场)
翔安区:具体政策3项
1.把台资企业纳入相关政策中:厦门市“多规合一”划定的981k㎡生态控制线内的农用地(生态控制线外农用地仅适用简易水泥柱和节水喷灌两种类型设施);项目用地租赁期10年及以上(简易水泥柱和节水喷灌两种类型设施除外)。
补助标准(市区财政资金75:25):智能玻璃温室:540元/㎡ ; 智能薄膜温室:360元/㎡;蔬菜水培温室:270元㎡;钢架连栋大棚:180元/㎡;普通钢架连栋大棚:90元/㎡ ;简易钢管连栋大棚:45元/㎡;钢管网室大棚:45元/㎡ ; 简易水泥柱大棚:0.36万元/亩 ;节水灌溉设施:滴灌0.3万元/亩,微喷灌0.3万元/亩,旋转式喷灌0.2万元/亩。
申报条件:
符合厦门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各区规划相对集中连片的设施农业区、示范园区;小流域整治范围内的农业种植生产区域;“菜篮子”工程生产基地。
办理程序:
①实施单位经镇街报区农业部门;
②组织专家评审合格后纳入实施计划;
③上报市级批复资金或计划;
④报分管副区长专题会研究,区农财两局批复实施项目;
⑤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
⑥下拨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联系人:叶明鑫,林志江
联系电话:7889810,7889897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郑坂东3里25号
2.对于有关台资企业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按相关的政策规定给予支持。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每个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金额项目不高于新增投资总额的60%,单个项目补助标准不高于150万元。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承担主体为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均在翔安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应提交材料:
合作社申请中央、省、市各级扶持的项目同时应填制项目申请审批表和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按现已使用的财政部、农业部、省农业厅规定格式,项目申请审批表使用按文件附带表格样式。
办理程序:
①审批程序:区农林水利局汇总申报材料,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再报区财政审核所对投资总额进行审核。根据专家评审和审核所的审核意见提交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确定的项目及补助信息在农林水利局及区财政局信息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区农林水利局和区财政局联文批复。
②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备好验收材料向所在镇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镇政府初步审查后报区农林水利局和区财政局。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总结报告、自验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济审计报告和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的所有凭证。
③验收。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接到项目所在镇(街)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至少由三名及三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进行验收。验收组根据批复的建设内容,通过现场测量和查阅项目资料,形成验收意见,出具相应验收报告。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限时按质按量整改到位后,提出第二次验收申请。对经第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不再组织验收,取消补贴资格。
④发放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联系人:叶明鑫,林志江
联系电话:7889810,7889897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东3里25号
3.加强引导,确保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加强监管,确保复垦责任落实到位。减轻设施农业企业负担,取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降低复垦保证金。
责任单位:翔安区国土分局
联系人:陈开彬
联系电话:7886706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店路20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