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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惠台60条”实施细则(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之三

发布时间:2019-04-28 来源:厦门台办 浏览量: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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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火炬管委会)

 

具体政策包括市级政策6项以及各区区级政策15项:

(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8年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支持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采取事后直接补助的方式,对2017年完工且符合申报条件、支持方向的工业企业重点技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技术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获得的技改补助资金不超过完工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

申报条件:

1.须符合的条件:

①企业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并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或核准、审批);

③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

④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投入,不含税)1000万元(含)以上且建设起始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后(项目实际开工日期可在2016年1月1日以前,但计算项目投资补助金额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的投资);

⑤项目相关附件材料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备案或核准、用地意见<土地房屋权证>、规划许可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⑥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206-1和H206-1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2.不予申报的情形:

①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后未逾两年的;

②近三年内在承担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

③所申报的项目往年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将同一项目(包括内容相近或相同的项目)同时向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申报的;或经查重,出现同一设备原始凭证存在重复申报情况的;

④2009年以来列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专项、工业中小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2012年以来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计划的承担单位,经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

⑤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月度报表的;

⑥由中介代替企业申报的项目,一经发现,予以取消申报资格;

⑦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以及实行“一企一策”的项目;

⑧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应提交材料:

1.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018年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填报《2018年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

3.填报《2018年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4.填报《2018年市级重点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汇总表》;

5.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材料);

6.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登陆"i厦门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http://www.ixm.gov.cn/)-"i经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后选择“2018年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类别,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点击右上角“帮助”,下载“厦门市经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用户操作手册”,并根据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2.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报送纸质材料。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陈美玲 

联系电话:2896775(投资处)

受理地点:市行政中心东楼803室

 

(二)《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纳入工业统计并在厦门市纳税的法人企业,在厦门市注册时间满2年(2016年2月29日以前注册)以上,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应不少于5万元;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不限于工业企业,且对纳税额不作要求。

应提交材料:

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加封皮,并于书脊处注明申报单位及项目类别(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名称。申报材料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装订(排版):

1.《2018年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表》

2.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工业企业提供经统计部门确认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表号:B203表)

3.根据不同的申报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报“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项目的,需提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咨询机构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向咨询机构支付咨询费用的转账凭证,贯标启动、体系实施、体系认证等各阶段佐证材料。

②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项目的,需提供福建省经信委出具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③申报 “工业设计中心”奖励项目的,需提供工信部出具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统一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局官方网站点击“i经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法人账号”进行注册、登录,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按照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点击右上角“帮助”,下载厦门市经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2.送交纸质件:待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材料通过预审,并提醒“送交纸质件”,企业方可提交纸质件,纸质材料应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唐娟

联系电话:2896746(服务业处)

受理地点:市行政中心东楼809室

 

(三)《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厦门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100万元。

申报条件:

1.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报告期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二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4.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5.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报告期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技术中心应拥有专属空间,专属空间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技术中心应设有专门账目,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的专属空间;

6.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①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②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③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应提交材料:

1.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报告;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附表;

3.相关报表及证明材料;

4.企业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承诺函。

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http://www.ixm.gov.cn/)-网上初审-专家评审-内部评审-公示-联合发文。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汤海婴 

联系电话: 2896820(技术创新处)

受理地点:市行政中心东楼608室

 

(四)《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包括: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鼓励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3.鼓励企业申请和维护专利;4.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5.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6.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7.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8.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9.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10.鼓励企业开展并购。     

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入库为准)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新区,配合高新区各项工作,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应提交材料:

1.基础材料包括:相关申请表可在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搜索下载。

①《资金申请表》;②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③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④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纳税证明原件。

2.申报不同项目提供相应材料: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②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2017年度(1-12月份)纳税证明原件;

④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0000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2016年度和2017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7012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2016年度和2017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⑦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鼓励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1);

②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④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3)鼓励企业申请和维护专利,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3)-1.“申请专利”条款:①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1);②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④上一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⑤“申请专利”条款汇总表。

(3)-2.“维护专利”条款:①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1);②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④申请资助的授权发明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若申报补贴时该专利已缴交当年年费,则需提供两年的年费发票)(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⑤申请资助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⑥“维护专利”条款汇总表(电子档,附件3,发至邮箱)。

说明:同一企业同时申报上述两项条款,可合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4)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②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④企业已有研发机构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⑤企业新获批研发机构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⑥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5)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5)-1.“合作设立专业或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条款:①基础材料;②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③企业当年实际拨付给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用于专业共建或人才培养经费的到账凭证; ④合作共建专业学生名单或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名单(由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证明);⑤收款收据。

(5)-2.“共建研发平台”条款:①基础材料;②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③企业当年实际投入平台共建的支出费用明细及票据凭证;④合作高校或科研院所当年实际投入平台共建的支出费用明细及相关凭证;⑤收款收据。

(6)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②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④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⑤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⑥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上一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由来厦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⑦企业“高级人才奖励”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⑧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7)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7)-1.“租房补贴”条款:①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②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④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⑤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⑥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由来厦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第5、6只需提供一项);⑦人员提供由厦门市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厦门市城镇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表》);⑧人员租房合同复印件(清晰版,本人签字);⑨人员上一年度相关房租付款凭证复印件(清晰版,包含第三方支付凭证);⑩企业“租房补贴”汇总表(附件4,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7)-2.“购房贷款补贴”条款:①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②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④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⑤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⑥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上一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由来厦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第5、6只需提供一项);⑦人员提供由厦门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表》原件;⑧人员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⑨人员上一年度逐月还贷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⑩企业“购房贷款补贴”汇总表(附件5,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8)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

②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2017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④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⑤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清晰版);

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相关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若为上一年度1月份来厦并开始缴交社保的,则需提供厦门市相关部门出具的上上年度和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⑦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汇总表(附件6,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⑧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9)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

③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④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⑤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证明、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首期出资即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⑥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持股原始成本证明、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额相关证明;

⑦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

⑧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

⑨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⑩投资期满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或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证明,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

?股权投资收益款项入账证明;

?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企业首次申请需提供成立以来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4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个人股东申请股权转让财政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

(10)鼓励企业开展并购,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础材料;

②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本项奖励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③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⑤并购费用明细清单: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附评估报告)、审计(附审计报告)、法律顾问3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⑦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⑧科技型并购项目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并购境外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从事行业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⑨由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对被并购企业经营情况、并购金额、前期费用、并购贷款利息等涉及申报条件有关内容审计;

⑩并购申报材料中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应在译文文件加盖公章,并声明译文准确无误。

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

联系人:刘伟钦 

联系电话:5380085(创新创业处)   

受理地点:火炬广场南楼一楼服务窗口(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

 

(五)《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企业购买指定的高水平服务时,可申请使用火炬创新券,最高可抵扣应付资金的35%。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关系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上一年度工业产值低于4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或申报时注册未满一年的初创企业。

应提交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纳税证明原件;

3.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注册未满一年企业不用提供该项材料);

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

联系人:陈维斌

联系电话:5380088(创新创业处)

受理地点:

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http://cxq.xmsme.com.cn/)

   

(六)《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贡献奖励、入驻补贴、发展奖励、人才奖励与补贴、研发补贴、品牌奖励、参展补贴。

申报条件:

1.为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应符合信息安全、数字创意、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集成电路设计、移动互联、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和相关高端服务业等行业领域之一。

应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局纳税证明原件;

6.承诺书;

7.其他材料详见实施细则。

办理流程:

政策辅导与专家评审—申报窗口初审—现场走访—两区会审—通知企业提交票据—申报窗口票据初审—资金拨付。

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

联系人:陈伟杰

联系电话:5953919(软件园管理处)

受理地点:

1.软件园三期创+驿站政务小站(联系电话:5953911)

2.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管理处(联系电话:5953919)

3.厦门市集美区经信局(联系电话:6250018)

4.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联系电话:2136048)

 

(三)各区人民政府

思明区:具体政策3项

1.商标奖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150万元;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最高奖励20万元;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单位,每项奖励5万元。

2.标准起草奖励:国际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奖励100万元,参与起草的奖励30万元;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奖励60万元,参与起草的奖励20万元。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奖励40万元。国家级团体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奖励30万元。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质量奖励:获得国家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工信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的单位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万元。对获得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思明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奖励资质。

应提交材料:

1.资金申报表(可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省、市认定或立项的证明材料(批准文件、认定证书、资助金额及拨付方式、资金拨付单、银行入帐单和收据等);

4.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完)税证明。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街道提交申报材料,街道初审后报思明区科信局审核。

责任单位:思明区科信局

受理地点:各街道办事处、思明区科信局

受理单位

科室

联系人

电话(0592)

地址

中华街道

财经办

金跃生

2123643

镇海路26号603室

厦港街道

财经办

余友墩

2085862

思明南路396号

鼓浪屿街道

财经办

陈逸彰

2061877

永春路89号313室

鹭江街道

财经办

李  盼

2027607

厦禾路268号3楼

筼筜街道

财经办

李晗

5377312

莲滨里28-33号503室

开元街道

财经办

胡志锋

2272970

禾祥西路487-489号4楼

嘉莲街道

财经办

叶玉环

5576786

和光里66号407室

梧村街道

财经办

王  微

2330943

厦禾路1036号10楼

莲前街道

财经办

何  鑫

5969938

莲前西路859号9楼

滨海街道

财经办

王少峰

2061960

曾厝380号3楼

思明区科信局

综合科

罗  鹏

5818381

厦禾路1036号501室

 

湖里区:具体政策1项

根据《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企业入驻暂行办法》(厦湖府办〔2017〕70号):

(1)入驻奖励。购买通用厂房企业,自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实际投产的,按购买厂房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10元;购地自建企业,自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按开工建筑面积计算,每1万平方米奖励人民币5万元,最高奖励人民币30万元。自交地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验收并实际投产的,每1万平方米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最高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经营贡献奖励。购买厂房企业的年贡献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县区分成,按前3年50%、后2年3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购买厂房总价的85%。以上政策均为普惠,同样适用于台湾企业。

    (3)企业申报本办法各项扶持资金,由湖里区、安溪县两地财政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报湖里区、安溪县两地政府审批后由税收入库所在地兑现。

责任单位:湖里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联系人:林佳铭  

联系电话:13950039699

受理地点: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

 

集美区:具体政策1项

按照企业全面诊断、深度辅导与扎根辅导三个阶段分别确定

补助标准:

(1)企业全面诊断:每家企业首次参加全面诊断,每家以

5万元人民币为标准,区政府补助80%(即4万元人民币),企业承担20%(即1万元人民币)。

(2)企业深度辅导:企业依实际需求经与生产力中心商定

深度辅导主题和经费,区政府补助80%,每个辅导项目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个辅导项目。

(3)企业扎根辅导:参加深度辅导后的企业,企业依实际需求经与生产力中心商定扎根辅导主题和经费,区政府补助40%,每家企业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条件:

(1)符合集美区产业发展导向;

(2)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自愿提出接受全面诊断、深度辅导与扎根辅导的申请,并经区经信局审核确认。

应提交材料:

(1)申请全面诊断、深度辅导与扎根辅导报备材料

①集美区企业全面诊断、深度辅导与扎根辅导报名申请表3份(可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http://xzfwzx.jimei.gov.cn/办事大厅区属“惠企惠职”本事项办事指南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加盖公章;
    ②集美区企业转型升级全面诊断、深度辅导与扎根辅导申请基本数据表3份(可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http://xzfwzx.jimei.gov.cn/办事大厅区属“惠企惠职”本事项办事指南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加盖公章;
    ③营业执照(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由收件部门从电子证照库调取;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各3份,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架构图3份,加盖公章。
    以上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验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均为A4纸)

(2)全面诊断、深度辅导与扎根辅导补助申报材料
    ①集美区企业全面诊断、深度辅导与扎根辅导资金补助申请表3份(可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http://xzfwzx.jimei.gov.cn/办事大厅区属“惠企惠职”本事项办事指南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加盖公章;
    ②企业与生产力中心签定的协议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③双方付款凭证的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以上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验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均为A4纸)

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责任单位:湖里区经信局

联系人:刘惠玲 

联系电话:6229969

受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层29号惠企窗口

 

海沧区:具体政策1项

鼓励企业邀请专业顾问咨询公司,对企业实施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予以诊断和辅导费补助。

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地在海沧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或增加值)统计关系归属海沧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年底规下转规上),邀请专业顾问咨询公司进行转型升级诊断和辅导的企业。

应提交材料:

转型升级补助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合作协议或合同、合作计划书、转型升级结果报告。项目实施前需备案。

办理程序:

(1)组织企业进行转型升级课程培训,通过政策宣导,鼓励企业邀请专业顾问咨询公司,对企业实施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

(2)企业在实施转型升级项目前提交转型升级补助申请报告、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合作计划书等材料至区经信局备案;

(3)区经信局受理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海沧区经信局

联系人:王雪春 

联系电话:6581697

受理地点:海沧区行政中心主楼三楼区经信局

 

同安区:具体政策7项

1.鼓励企业增产多销,做大、做强。从鼓励企业稳定增长

和鼓励企业产值上规模对企业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1)鼓励企业稳定增长。工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都比上年度增加1千万至5千万元(不含)的企业,按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增加5千万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按增加额的1.2‰给予奖励;增加1亿元至2亿元元(不含)的企业,按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增加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增加额的1.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企业产值上规模。对上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超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应提交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12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年度财务状况表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复印件(以企业报送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数据为准)。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前填写《同安区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同安区工业企业首次上规模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责任单位:同安区经信局

联系人:陈适芬 

联系电话:7022319

受理地点:同安区银湖里71号同安区经信局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转型升级。

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工业产值和区级税收归属同安区的企业。对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当年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申报年度区级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企业的技改项目,按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区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上限200万元。已列入市级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应提交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设备投资发票、前年度及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前填写《同安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

责任单位:同安区经信局

联系人:陈适芬 

联系电话:7022319

受理地点:同安区银湖里71号同安区经信局

3.实施商标、品牌发展质量提升激励机制。

申报条件:

对首次获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厦门质量奖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和取得出口免验的企业;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省级示范企业和出口质量提升奖的企业;获市级著名商标和市优质品牌的企业;对被核准注册一个同安地理标志商标;对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一家出口企业享受一次)等境外产品认证的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项。

应提交材料:

企业无需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

由同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质监三分局、同安检验检疫局等各部门在年初对上年度的具体奖励对象确定名单后报送区经信局汇总,区经信局向区财政局核对企业税收入库情况后,提请区委区政府确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同安区经信局

联系人:陈适芬 

联系电话:7022319

受理地点:同安区银湖里71号同安区经信局

4.扶持企业发展,对年申报入统的工业固投达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

(1)年度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

(2)工商注册、工业产值及区级税收归属同安区的企业。

应提交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上年度12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复印件;

(3)同安区工业企业工业固投奖励(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4)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办理程序:

企业于每年第二季度前报送以上资料致区经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再经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发放扶持奖励。

责任单位:同安区经信局

联系人:陈适芬 

联系电话:7022319

受理地点:同安区银湖里71号同安区经信局

5.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申报条件:

(1)参加厦门市、同安区两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工业企业;

(2)工商注册、工业产值及区级税收归属同安区的企业。

应提交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展位费发票;

(3)参展协议书复印件:

(4)同安区企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办理程序:

企业于每年第二季度前报送以上资料致区经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再经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发放扶持奖励。

责任单位:同安区经信局

联系人:陈适芬 

联系电话:7022319

受理地点:同安区银湖里71号同安区经信局

6.通过提供相关扶持,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申报条件:

    (1)在同安区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同安区税务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各项税收的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营业额)应不低于5000 万元(由统计部门确认),或上一年度在同安区纳税额不低于150 万元(不包括罚补税款,由税务部门开具纳税证明)。

    (3)申请对象为具有自购厂房的企业,企业主体须与租赁合同承租方名称一致,企业租赁或购置的土地厂房须合规和手续完备。

    应提交资料:

(1)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2)营业执照、用地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租赁或购置厂房的产权证或土地的使用证;

(3)采用购置空置厂房、低效土地方式的提供交易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票据、付款凭证、企业与政府授权部门签定的补充协议和《承诺书》;

(4)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企业于每年第二季度前报送以上资料致区经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再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发放扶持奖励。

责任单位:同安区经信局

联系人:陈适芬 

联系电话:7022319

受理地点:同安区银湖里71号同安区经信局

7.到同安区设立企业总部的境内外企业,为企业提供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人才奖励等扶持政策。

申报条件: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同安区的总部企业:在同安区市场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区税务机构汇总缴纳企业各项税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年度对区财政总收入贡献在800万元以上或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在400万元以上;企业用地的投资强度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的要求且年度税收贡献达每亩20万元以上。

    (2)新注册设立的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数据指标满足上述条件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3)新注册设立不占用土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总部营销中心进行总部结算缴交税收的企业,年度对同安区财政总收入贡献500万元以上或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4)原注册地在同安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企业用地每年每亩达20万元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年度对同安区财政总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或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在500万元以上;利用本企业现有土地,增资1亿元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享受《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扶持的企业,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5)企业在同安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税收,不列入总部企业认定考核条件。

应提交资料:

  (1)《同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5)企业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

  (6)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原件),多个独立法人的还要提供股东出资情况;

(7)原注册地在同安区的企业需提供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和近三年年度完税证明(原件)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或上市批文(复印件)。

原注册地在同安的企业提供:

(1)    按企业用地申请提供:

?《同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原注册地在同安区的企业需提供招商引资协议和近三年

度完税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按增资、上市申请提供:

?《同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上市批文(以上附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办理程序:

(1)    申请总部结算中心认定的企业,可向区企业服务中心

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区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复核,复核后报区产业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2)经认定为总部结算中心的企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

营情况,按照有关扶持政策规定,向区相关经办部门提出扶持政策申请,其中:工业企业向区经信局申请,商贸企业向区商务局申请。 

(3)企业扶持政策兑现申请,经区相关经办部门初审,报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相关经办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三项费中予以兑付,其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企业扶持资金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部分,由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并下达。  

责任单位:同安区经信局

联系人:陈适芬 

联系电话:7022319

受理地点:同安区银湖里71号同安区经信局

 

翔安区:具体政策2项

1.台湾同胞设立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

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并纳入翔安区统计局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可依据相应政策条款获得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补助。

申报条件:

纳入翔安区统计局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法人单位,根据要申请的奖励项目进行申报条件比对,若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应提交材料:

根据所申请的商贸扶持奖励项目,依据商贸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准备相应材料。主要的申请材料有如下:

①扶持资金申请表(可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区统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①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商务局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2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及边缝骑缝章),并将电子版发送至区商务局邮箱;

②区商务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③召开部门会议,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参加,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④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拨付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翔安区商务局

联系人:王顺正

联系电话:7889962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福路2005号4号楼

2.翔安区稳增长促转型扶持。

(1)增产奖励。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上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加额每千万元为一个计算单位,给予1‰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工业总产值以统计局确认的年报数据为准。

(2)转规上奖励。对年度产值超过2000万元且被确定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以统计局确认的为准。

(3)开拓市场补助。鼓励和引导本区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并按企业实际缴纳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实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4)规避出口风险补助。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盘活空置厂房补助。对符合翔安区产业布局的工业企业,属区外迁入、新注册或因扩大生产在翔安区租用厂房的,按其当年租用厂房后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租金,未新购置设备且当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按年度销售额的2‰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租用区内空置厂房的租金总额,最高100万元。

(6)商标品牌奖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项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优质品牌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类型荣誉可就高但不重复奖励。

(7)质量奖励。企业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等级质量奖可就高但不重复奖励。

(8)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省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出口认证奖励。出口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或通过GS(德国安全认证)、UL(美国保险商实验所)、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E(欧盟安全认证)、PSE(日本产品安全认证)、JIS(日本工业标准)、CB(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的IEC体系)、ROHS(欧盟管制有害物质的限制指令)、CSA(加拿大标准协会)、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产品认证的,每项奖励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项。

应提交材料:

各申报项目均应提交营业执照、《翔安区稳增长促转型扶持资金申报表》(可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下载),具体申报项目另需提交材料:

(1)开拓市场补助:展会清单(列出展会名称、参展时间、展位费)、参展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参展费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参展证或会刊复印件、展位现场照片打印件。提供境外有效财务凭证的,应自行将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报送材料上。

(2)规避出口风险补助: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费发票复印件、银行水单复印件、承保公司确认函原件。

(3)盘活空置厂房补助: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未新购置设备且当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提交经税务部门确认的2017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纳税证明。

(4)商标品牌奖励:市级以上著名商标,优质品牌、名牌产品认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5)出口认证奖励:认证证书复印件、出口业务单证复印件。

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准备材料,报送翔安区经信局,火炬(翔安)产业区企业可报送至火炬招商中心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翔安区经信局

联系人:刘艺兵 

联系电话:7880520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福路2005号8号楼

 

 

 

 

 

 

21.加快海峡旅游服务中心、厦门新机场、五通对金客运码头三期等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配套,建立更加便捷的厦台海、空直航运输体系,为两岸同胞往来提供安全便捷的通关环境。(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厦门港口局、市口岸办、市台办、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政策5项:

(一)该项目已列入2018年福建省级、厦门市级重点项目。

责任单位:市旅发委

联系人:杨朋 

联系电话:2892603

 

(二)根据《厦门港水运工程月报表》,推进掌握五通对金客运码头三期建设进度,该工程预计2018年年底完成试运营。

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

联系人:纪华平 

联系电话:2658171

 

(三)1.协调各口岸查验单位按照“集约共享、便利通行”的原则,优化进出通关流程。一是配合机场建设指挥部密切跟进翔安新机场建设工作,会同口岸监管部门做好新机场候机楼功能和流程设计规划,为两岸同胞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口岸通关环境。二是在五通码头创新口岸查验机制和综合执法模式,简化赴台、赴金旅游团查验手续,对入境旅游团队实行零散查验,提高团队通关效率。进一步简化船舶手续办理,利用电子口岸平台,实行电子申报、“一次性”申报,便利船舶快速入出境通关手续。

2.空港方面:跟进翔安新机场的建设工作,完善功能布局和通关流程方案;做好新建通关通道场地功能布局研究规划;推动相关单位继续出台各项便利措施。

3.海港方面:配合查验单位指导五通码头三期工程建设;做

好新建通关通道场地功能布局研究规划;推动相关单位继续出台各项便利措施;推动五通码头向智慧口岸发展,推动各联检部门在五通口岸实现信息共享和执法互助,积极倡导打造旅检版的“单一窗口”;根据建设进度配合口岸相关单位指导码头做好口岸软硬件监管设施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联系人:吕嘉嘉 

联系电话:2660675

 

(四)积极协调元翔集团和各联检单位,促进厦金客运码头三期工程快速建设。

责任单位:市台办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2856351

 

(五)1.五通码头已配套公交线路2条,共有17台车辆、日发129班,发车时间与厦金航线船班时间对接。以上线路可通达火车站、SM城市广场、枋湖客运中心、湖里万达等,并可在金山站、莲花路口站换乘BRT或轨道1号线;

2.结合五通码头三期公交首末站建设,为进一步改善公交配

套创造条件;

3.了解五通码头公交出行需求,针对性地加大公交线路、运力投入,重点加强与BRT站点和地铁站的接驳;

4.强化客流监测,及时加密班次,化解五通码头可能出现的客流高峰。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许春雨 

联系电话:567383

 

 

 

 

 

 

22.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逐步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两岸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地区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信息互换、结果互认。

简化台湾地区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实现即报即批。(责任单位:厦门海关、市口岸办、自贸委)

 

具体政策3项:

(一)1.对未获得CCC认证的小批量台湾家电产品,采用“口岸检测,合格放行”检测处理方式进口,试点认可台湾地区认证检测结果,降低入境口岸抽批率。

2.对进口台湾地区部分消费品试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以“合格假定”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原则,采信台湾地区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3.对台湾输大陆食品农产品等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在对台湾生产企业和进口收货人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开展审核评估的基础上,其产品进口时随附相关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在口岸实施快速验放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保障安全、快速通关”的目的。

4.对来自台湾地区的特殊物品组织开展境外风险评估,实行网上申报及无纸化审批,缩短审批时间。对台湾造血干细胞等特殊物品实施入境快捷通关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即报即批,快速放行。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

联系人:李灿琳 

联系电话:5658919

 

(二)推动口岸监管部门持续试点认可台湾地区认证检测结果;对台湾输大陆水产品实施简化手续、免于提供台湾官方的检测证书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降低入境口岸抽批率和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联系人:吕嘉嘉 

联系电话:2660675(海港处)

 

(三)1.配合厦门海关推进相关工作。

2.组织厦门海关相关业务人员赴台湾、金门等地区开展对台检验检疫业务考察调研。

3.收集企业反映诉求,结合厦金检验检疫合作区建设工作,配合持续探索对台检验检疫合作新机制。

责任单位:自贸委

联系人:蔡伟强,周宝勇 

联系电话:2621661,2621695

 

 


 

 

 

23.持续推进厦金两地深入合作,支持两地在相互转诊、应急事件处置、公共防疫、养老医疗、医学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台办、市口岸办、市卫计委)

 

具体政策6项:

(一)积极推动厦金两地的深入合作,定期召开对接会。

继续保持厦金之间海难救助通道、信息通报机制有效沟通,继续推动两门间的搜救演练常态化开展,完善厦金海上联合救援机制。

责任单位:市台办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2856351

受理地点: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

 

(二)1.配合相关口岸监管部门持续推进厦金两地深入合作,在机场、五通口岸开辟“专用通道”、“绿色通道”、“合家欢”、“生命救助绿色通道”等通道,加快两岸重要经贸活动、节假期期间旅客、重病患者以及行李的通关速度,切实为两岸人员往来提供了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和快速便捷的通关环境。

2.协调口岸各单位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继续保持厦金之间救助通道、信息通报机制的有效沟通;配合各相关部门继续推动两门间的搜救演练常态化开展。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联系人:吕嘉嘉 

联系电话:2660675(海港处)

 

(三)支持厦金两地在养老医疗方面开展合作。

进一步加强对台医疗健康交流工作,根据国家和福建省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相关政策,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养结合项目)、临终关怀(安宁疗护中心)等专科医院。

应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1份)(可在厦门市权责清单网站搜索下载);

2.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所在地周围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所在地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应求分析;拟设医院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院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拟设医院的组织结构、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拟设医院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并提交占地和建筑面积合法的房屋或用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1份);

4.由两个以上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1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各项制度应注明成文日期;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打印(附封面、材料目录)。

办理程序: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社会资本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2.社会资本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所在辖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经审批同意的,制作许可证书或批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卫生计生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社会办医进行定期评价管理。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联系人:叶菁 

联系电话:2978017(家庭发展处)

受理地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支持两地在医学教育与培训方面开展合作。

1.根据福建省卫计委当年度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录通知,组织符合要求的台籍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

2.根据福建省卫计委、厦门市卫计委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申报通知,组织符合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相关规定的台资医疗机构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联系人:戴紫燕 

联系电话:2125380(科教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

 

(五)支持两地在应急事件处置方面开展合作。已与金门达成签署《厦金两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协议》和《厦金区域紧急医疗合作协议》的意向,下一步将与金门商议签订合作协议。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联系人:陈邦清 

联系电话:2110378(应急办)

 

(六)支持两地在相互转诊方面开展合作。目前厦金两地在相互转诊方面机制顺畅。厦门市主要做好患者出关前的医疗保障,出关后由台湾红会方面衔接。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联系人:吴康妮 

联系电话:2070578(医政处)

 

建设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对金门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责任单位:厦门海关、自贸委)

 

具体政策2项:

(一)成立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国检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建设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政策调研,提出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的工作思路。撰写《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政策调研报告,研究提出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工作措施。积极争取海关总署相关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实施方案》。

根据《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实施方案》,针对金门与厦门隔海相邻的区域特点,在确保疫病疫情和质量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风险评估、监管有效”为原则,积极探索厦金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对金门实施相对于台湾本岛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便利措施。整合资源配置,完善工作机制,系统集成检验检疫创新措施,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实现厦金“货物往来更加便利、人员往来更加自由、信息互通更加顺畅”,促进厦金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

联系人:李灿琳  联系电话:5658919

(二)1.持续推进“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两岸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对于原产金门商品及经由金门进口的台湾商品实施更为便捷的检验检疫措施。

2.制定商品正面清单,探索将部分台湾商品进口检验环节前移至金门,单方面采信经大陆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台湾检测机构第三方检验结果。

3.探索实施金门部分活动物预隔离制度,由台方组织动物疫病检测,并在输出前满足法定检疫隔离期限,厦门口岸采取抽样检测加流向管理相结合的检验检疫措施。

4.持续推进两岸人员便利往来,推进两岸交通工具、出入境人员预申报及风险评估,推进检疫关口前移。

5.支持建设闽台游艇服务试验区和游艇水上综合保税区,创新打造厦金人员、游艇进出境的检验检疫便利监管机制,支持厦金游艇自由行和常态化通行。

6.支持设立大嶝跨境电商监管中心。

7.研究启用刘五店码头,加快研究恢复刘五店码头对台小额贸易码头功能。

8.沟通相关单位协调职业打假人针对因标签问题等产生的非善意申诉。

责任单位:自贸委

联系人:蔡伟强 

联系电话:262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