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惠台60条”实施细则(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发布时间:2019-04-28 来源:厦门台办 浏览量:3413
《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24.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厦门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旅发委、市台办)
具体政策包括市级政策3项以及各区区级政策12项:
(一)《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2018年鼓励开展对台双向旅游交流活动有关奖励办事指南》
申报条件:
针对台湾旅游企业和民间团体组织台湾青少年来厦举办旅游节事活动,规模达到400人以上的,符合厦门市举办旅游节事活动要求的,对其实际支出的场租费、布展费、宣传费和安保费等按50%进行奖励,最高限额15万元。
应提交材料:
1. 填写《厦门市旅游节事奖励申报表》;
2.提供节事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照片、视频、活动总结、
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活动场租、布展宣传及安保方面的合同、广告宣传资料、银行汇款水单、人员名单等资料。
办理程序:
1.在活动开展前向厦门市旅发委提供节事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经市旅发委审核通过。
2.在活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各项目举办单位根据文件要求正式提交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市旅发委
联系人:林雅红、聂静微
联系电话:289259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4号楼市旅发委
(二)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各类团体开展两岸青少年研学旅行、夏令营及交流活动,指导符合要求的团组向相关区申请经费资助;对来厦参加旅游节活动的台湾青少年团组,指导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向市旅发委申请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台办
联系人:苏艺雄
联系电话:2856304
受理地点: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
(三)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24条“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可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指导协助台湾地区相关机构按照“两岸交流基金项目”申请的具体规定进行项目申请。
责任单位:市台办
联系人:苏艺雄
联系电话:2856304
受理地点: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
(四)各区相关政策
思明区:具体政策1项
每年安排专项预算资金,组织举办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项目,用项目补助方式支持民间社团开展两岸青少年交流交往活动。根据国台办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和市台办有关交流资金补助规定,由思明区台办协助引导台湾地区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申请。
申报条件:
(1)长期从事两岸基层民众交流、在大陆合法注册成立的民间社团;
(2)每年有一定规模的交流计划和实施方案,有活动经费预算,并按计划实施的。
应提交材料:
经费补助申报表、活动成果报告、活动支出凭证发票、活动资料图片。
办理程序:
每年5月、11月填写经费补助申报表,同时提交活动成果报告及活动支出凭证发票、活动资料图片等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送区台办审核,如属于区级补贴范围由区台办报区财审中心审核支付,其它则上报市台办审批。
责任单位:思明区台办
联系人:王聪梨
联系电话:5880901
受理地点:所属街道办事处、区台办
受理单位 | 科室 | 联系人 | 电话(0592) | 地址 |
中华街道 | 党政办 | 陈 颖 | 2105450 | 镇海路26号603室 |
厦港街道 | 党政办 | 林惠萍 | 2196696 | 思明南路396号 |
鼓浪屿街道 | 党政办 | 刘艳珊 | 2196152 | 永春路89号313室 |
鹭江街道 | 党政办 | 陈恩泽 | 2970094 | 厦禾路268号3楼 |
筼筜街道 | 党政办 | 郝美珍 | 5377357 | 莲滨里28-33号503室 |
开元街道 | 党政办 | 曾 琴 | 2213309 | 禾祥西路487-489号4楼 |
嘉莲街道 | 党政办 | 王圳煌 | 5576799 | 和光里66号407室 |
梧村街道 | 党政办 | 郭芳炎 | 2330952 | 厦禾路1036号10楼 |
莲前街道 | 党政办 | 汤鸣文 | 5966096 | 莲前西路859号9楼 |
滨海街道 | 党政办 | 杜志政 | 2199033 | 曾厝垵380号3楼 |
思明区台办 | 苏硕民 | 5880901 | 厦禾路1036号5楼 |
湖里区:具体政策2项
1.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研学旅行,参加夏令营及交流活动。
申报条件:
首次来大陆研学旅行参加夏令营及交流活动的台湾同胞。
应提交材料:
①计划方案;
②参加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
①向区台办提交材料,报区分管领导阅示待审核后实施;
②由组织单位向区台办提交活动总结及活动图片;
③活动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总结汇报情况。
责任单位:湖里区台办
联系人:肖瑞兴
联系电话:5722129(区台办)
受理地点:湖里区台办
2.鼓励来厦开展研学。
(1)在团组出发前7天向区文体出版旅游局提交申请奖励报告(含研学团组的院校名称、人员规模、行程安排、厦门接待社、厦门交流院校名称等内容)。
(2)提交申请报告后按市场化运作,开展来厦研学事宜。
(3)研学行程结束后7日内向区文体出版旅游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4)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对申请奖励单位采取一团一报一核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团组中首次来厦的名单以抽查方式向有关口岸部门核实。
(5)区文体出版旅游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获得奖励单位、团组人数、奖励金额,并在湖里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财务规定程序,30日内核拨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湖里区文体局
联系人:彭红棉
联系电话:5722252
受理地点:湖里区文体出版旅游局
集美区:具体政策2项
1.关于台湾旅行社或研学机构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
奖励措施。
申报条件:
组织学生来集美进行文化旅游体验,在辖区住宿3天以上且事前报备的台湾研学及文化交流机构。
应提交材料:
(1) 团队行程单;
(2)活动报告(含大合照和外出活动照片);
(3)景点(含文化、教育场所)门票签单及门票收据;
(4)境外学生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
(5)申请报告、申请表。
办理程序:
(1)在研学项目实施前将项目计划方案报集美区文体广电
出版旅游局备案(电子档发至jmzcsb@163.com);
(2)研学旅行活动结束后将申请材料提交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3)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按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集美区文体旅游局
联系人:吴悦
联系电话:6151752
受理地点: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2.组织台湾青少年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机构和组织,按台籍团组人员给予奖励。对接受台湾研学交流活动的集美辖区院校、基地和景区按参与研学课程的台胞人数给予奖励或补贴。
申报条件:
原则上每团16名(含)以上台湾青少年,年龄在6-28周岁,且每批团组中原则上应有30%以上为首次来大陆人员,随团老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团员总数的5%,组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必须在集美至少安排3天2夜以上行程,至少在集美区两家以上特色文化景区(点)开展研学课程(经集美区政府认定,具有研学旅行资质的景区、景点和课程)。鼓励与集美辖区院校(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开展座谈、校园观光、联谊等交流活动。
应提交材料:
(1)台湾院校提供的人员名单(盖章);
(2)往返交通票据或证明(大巴车除外),如航空公司的电子客票,船务公司出具的船票证明等,如无法提供车船票据证明,可提供双方协议和账目往来证明作为依据;
(3)研学行程安排、研学活动报告(含大合照和外出活动照片), 3-5分钟研学活动视频;
(4)组团单位或机构为团员购买的保险单据复印件;
(5)台湾地区组团单位或机构和大陆旅行社的合作协议或接待协议复印件,大陆旅行社提供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
(6)台湾旅行社及有关游学机构(组织)委托地接旅行社代收奖励款项的委托书;
(7)受委托旅行社提交申请报告,并加盖台湾地区组团单位或机构公章;
(8)受委托旅行社向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开具申请奖励的有效发票;
(9)接待对台研学旅行的集美辖区院校、基地和景区提交申请报告、与申请奖励金额相应的收据。
办理程序:
(1)台湾研学机构和组织在团组出发前7天向集美区文体旅游局提交研学活动实施方案(含研学团组的院校名称、人员规模、首次来大陆人员名单、行程安排、大陆接待社、集美交流院校名称等内容),邮件发至jmzcsb@163.com。
(2)提交申请报告后按市场化运作,开展研学事宜。
(3)研学行程结束后7日内向区文体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4)由集美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采取一团一报一核的方式,每半年一次进行审核,区台办负责对团组中的首次来大陆人员上报市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接待对台研学旅行的集美辖区院校、基地和景区根据旅行社提供的材料(行程安排、电子行程单、门票签单或门票收据),每半年一次进行审核。
(5)有关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获得奖励单位、团组人数、奖励金额,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财务规定程序,每半年一次核拨奖励或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文体旅游局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集美区文体旅游局
联系人:吴悦
联系电话:6151752
受理地点: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海沧区:具体政策2项
1.(1)对在海沧新设立的台资旅行社(包括独资和合资),按固定项目的实际投入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2)台湾地区各县市相关旅游协会在海沧设立代表处的,给予开办费和办公场所租金等相关费用年度补助,第一年补助10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补助5万元(年补助不超过代表处场地租金、装修费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投入等固定项目的总支出)。
申报条件:
(1)在海沧新设立的台资旅行社(包括独资和合资),且产生场地租金、装修费用、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费用等固定项目可以申请补贴。
(2)台湾地区各县市在海沧设立的相关旅游协会,需要经台湾地区县市政府或旅游行政部门认可,且从事办理台湾各县市政府机构、民间协会与海沧及大陆其他地区旅游、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事宜可以申请补助;每个县市限补助1家代表处,其他台湾区域性相关旅游协会按实际开展的项目给予补助,年补助不超过各县市相关旅游协会在海沧设立代表处的补助标准。
应提交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扶持申请报告1份(注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奖励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应于符合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2)经区旅游局审核,符合奖励补助的项目,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奖励补助;
(3)本扶持措施从2016年1月1日期生效,至2018年12月31日止。
责任单位:海沧区旅游局
联系人:李琦琳
联系电话:6809063
受理地点:
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滨湖大厦五楼海沧区旅游局
2.深化两岸民间交流,拓宽两岸青少年交流交往的渠道和平台,便利两岸人员往来。
申报条件:
申请与台湾学校开展校校对接、社团对接工作;接受台湾教育界人士来访或台湾青少年来厦门开展研学旅行、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
应提交材料:
(1)预先审核单;
(2)人员情况表;
(3)行程表(须为经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统一格式行程表,并加盖邀请单位印章);
(4)团组成员近五年因公出国(境)记录;
(5)台方邀请函(须体现所有受邀人员姓名和邀请赴台时间,明确邀请方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
(6)邀请单位背景简介。
办理程序:
(1)台湾来访:
①事前请示:收到台湾机构的参访申请后,应行文报教育局综合科,待批复同意后进行对接。
②事后报备:接待活动结束3个工作日内,填报《涉外(含港澳台)活动统计表》至区教育局综合科,如有与境外机构签订相关协议等情况,须同步报备。
(2)赴台交流:
①学校每年年底填报年度赴台交流计划;
②经区台办审批后,由申请因公赴台交流的学校负责联系参访单位,须写明率团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及身份团组人数,赴境外时间,主要任务,经费来源,并以请示件形式报送区教育局综合科。
③按要求办理赴台交流各种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海沧区教育局综合科
联系人:彭晖
联系电话:6583833
受理地点:海沧区教育局综合科3704室
同安区:具体政策2项
1.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同安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旅游企业优先聘用台湾特色旅游人才。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台湾特色旅游优秀人才,并工作满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人才入选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企业补足10万元奖励。
应提交材料:
(1)同安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报告(注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奖励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4)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备案申报:申报奖励的旅游项目在实施前应将项目计划方案报区旅游局备案;
(2)申请奖励:在9月30日之前达到奖励条件的,于当年10月30日前向区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附申报材料);在10月1日之后达到奖励条件的,于次年6月30日前向区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附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同安区旅游局
联系人:林英睿
联系电话:7312808
受理地点:同安区三秀路141号同安区旅游局
翔安区:具体政策3项
1.每年协助大嶝中学举办“金嶝情深”青少年营,在翔多所小学与台湾、金门等地结为友好学校。
责任单位:翔安区台办
联系人:邓潇栩
联系电话:7088203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福路2005号4号楼
2.协调旅行社制定翔安特色研学旅行路线,推出相应研学旅行产品。参照市级相关政策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
责任单位:翔安区文广出旅局
联系人:陈瑞琪
联系电话:7889851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综合馆三楼
3.为深化两岸青少年棒球交流,翔安区第二实验小学与台北永乐小学建立“乐乐球”交流互访机制,原则上每年2次。
责任单位:翔安区教育局
联系人:蔡文词
联系电话:7889763
受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建行三楼
25.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在厦门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相关高校、市教育局)
具体政策包括市级政策2项和各高校相关政策7项:
(一)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学技术局推荐上报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无偿资助100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
申报条件:
1.通过备案一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确认。
2.申请确认的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应为在厦注册的行业龙头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申请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3.重点实验室要建立专项核算体系,近三年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主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10项及以上,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疾病诊疗指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4.科研团队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且成果转化经验丰富,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企业可为从事专业技术研发5年以上且现年薪30万元及以上人员)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10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为企业技术总监,在本行业或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近三年应承担国家项目,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5.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近三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不少于10家单位或100批次;承办行业研讨或学术会议1次以上;制订健全的规章制度,积极为产业技术和学科发展服务,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内外合作与交流。
6.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应提交材料:
《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确认申请表》及附件
办理程序:
1.申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2.调研评审。市科学技术局或第三方委托机构对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
3.上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局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4.行文。经公示无异议的重点实验室,市科学技术局行文确认,统一制作牌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联系人:高爱绒
联系电话:2035277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号科技局一楼
(二)鼓励两岸高等学校进行科研合作。
1.加强与台湾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2.创新两岸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两岸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建设,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3.激发闽台科研合作创新驱动力。支持福建省高校联合台湾高校,围绕国际前沿和福建省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等组建联合科研创新平台;优先支持闽台高校联合建设省部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推进福建省高校与台湾高校开展深度科研合作,提升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支持在福建省高校任教的台湾全职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设立台湾全职教师专项科研课题,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台湾全职教师开展学术活动,增强科研持续能力,承接国家级科研项目。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联系人:苏志
联系电话:2135695
受理地点:厦门市同安路5号
(三)各相关高校政策
厦门大学:具体政策1项
鼓励校级科研机构与校外(含境外)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研究或共建,具体按《厦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管理。
申报条件:
(1)方向明确:
拟成立的机构应围绕学校的总体办学思路,以形成有特色、有优势的研究方向或新的学科增长点为目标,根据学科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和研究特色。研究方向及研究重点原则上不得与校内现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重复。
(2)建设条件:
①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未担任其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
②研究团队:拟成立的机构须围绕设定的研究方向,组织至少3位校内专职教师为其核心成员,核心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其中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3人;机构研究团队学科布局和年龄结构应科学合理,保证机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③聘任校外人员为机构团队成员的,拟聘任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至少须获得学士学位且具有至少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机构负责人须附上拟聘任校外人员的个人简介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挂靠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以机构名义聘任校外人员。
④拟成立的机构须围绕研究方向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获奖、人才培养及学术交流等方面有较好的学术基础,每年争取到位的科研经费达一定标准。
⑤拟成立的机构要有明确的工作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办理程序:
(1)学校在编教师填写《厦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书》,报所在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批是否可行和是否同意挂靠。
(2)学院(研究院)初审通过并同意挂靠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成立的机构进行整体评估。
(4)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材料转学校人事处对机构的设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5)学校人事处审阅通过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分管科研副校长审阅,并由分管科研副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人事处发文公布机构正式成立。
联系人:庄燕燕
联系电话:2185815(科技处)
联系人:林木顺
联系电话:2187336(社科处)
华侨大学:具体政策1项
鼓励与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台资企业联合设立科研机构。
申报条件:
根据《华侨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合作双方要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合作方(企业)需具有相当的规模、技术和资金力量,双方应签署有效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近3年到校运行经费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不少于100万元、社会科学类研究机构不少于30万元。
应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根据所属学科向科学技术研究处或社会科学研究处提交《华侨大学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提供相关论证材料;与校外单位合办的科研机构,需附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经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初审,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上报校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2)审核通过后,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报主管
校长审批,由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联合发文成立。
联系人:韩佳辰
联系电话:6160093
受理地点:科学技术研究处(主楼A1704)
厦门理工学院:具体政策2项
1.鼓励厦门理工学院二级学院与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设立重点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虚拟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
申报条件:
(1)依托学院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能力,为产学研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其中一方能提供所需的研发场地。
(2)合作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纠纷,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能为产学研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条件。
(3)签订正式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主要任务、合作期限、建设投入、研发地点、成果归属等内容。
(4)确定组织形式,研发团队不少于5人,平台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应提交材料:
(1)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与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建校企联合产学研平台的会议纪要。
(2)平台建设合作协议
(3)厦门理工学院产学研研发平台申报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办事流程:
(1)二级学院与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商讨共建重点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虚拟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产学研平台事宜,并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二级学院与台湾相关单位签订共建平台合作协议。
(3)二级学院提交厦门理工学院产学研研发平台申报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4)产融处审核合格后,报校领导审批。
联系人:黄晓茜
联系电话:6291762
受理地点:厦门理工学院产学融合发展处
2.根据省科技厅组织征集申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要求,鼓励厦门理工学院与台湾合作紧密的科研平台积极申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条件:
(1)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含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
(2)与台湾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3)具有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工作团队。
(4)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研费用需占销售额1.8%以上。
(5)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以上是对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应提交材料:
(1)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2)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规划书。
(3)独立法人资质证书(高校、科研院所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台湾有关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战略合作备忘录或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项目合作书、技术引进协议等)。
(5)申报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合作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6)申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投入科研费用占销售额1.8%以上的证明。
(7)推荐部门出具的现场调研核实意见表。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①各二级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复核后推荐上报至主管单位。
联系人:黄晓茜
联系电话:6291762
受理地点: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处
集美大学:具体政策3项
1. 联合建设高端研究平台。电子信息领域与台湾高校联合建设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交通安全领域与台湾高校联合建设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2. 联合开展高级别项目研究。依托省部级以上平台,联合开展高级别项目前沿技术研究,打造研发团队,培养高端技术人才。具体包括:(1)深海养殖技术;(2)生物工程与海洋功能食品研究;(3)海洋工程及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
3. 联合培养高技术人才。依托水产学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培养水产博士后;依托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博士点,与台湾高校合作,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联系人:何宏舟
联系电话:6181358
26.鼓励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厦门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厦台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具体政策3项:
(一)实施厦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吸引台湾同胞及相关团体广泛参与朱子文化节、孔子文化节、苏颂文化节、海峡两岸郑成功文化节、海峡论坛、海峡两岸民间艺术节、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海峡两岸龙舟文化节等一系列两岸文化交流活动,及福德文化节、保生慈济文化节、开闽王文化节、大使公文化节等两岸民间信俗交流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联系人:蔡凝香
联系电话:2893751
(二)鼓励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申报条件:在厦门长期居住,热爱中华文化遗产并有条件参与厦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应提交材料:
1.对厦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意见建议,口头或书面均可;
2.台湾同胞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3.其它有关资质性证明。
办理程序:直接向市文广新局文博处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宋智峰
联系电话:5371993(文博处)
受理地点:体育路95号厦门市文广新局文博处
(三)支持在厦门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厦台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申报条件:
符合文化和旅游部项目通知相关要求。
应提交材料:
按文化和旅游部项目通知相关要求,一般应包括项目简介、实施方案、台湾同胞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直接向市文广新局联系人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王秀英
联系电话:2020127(文艺处)
受理地点:体育路95号厦门市文广新局文艺处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厦门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可以加入厦门的各类文艺社团。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参与厦门的闽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申报市、区两级闽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闽南文化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文联)
具体政策3项:
(一)鼓励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
厦门的台湾同胞可以申报厦门市、区两级厦台共有非遗项目的传承人。
申报条件:
1.关于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般性工作,直接联系咨询市文广新局联系人。
2.关于申报厦门市、区两级厦台共有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按照以下条件:①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③长期在厦门居住,积极在厦门开展传承活动。
应提交材料:
待开展评审时,以具体通知为准,详情关注厦门市文广新局官网www.xmwgxj.gov.cn。
办理程序:
1.本级文化主管部门下发推荐申报的通知文件;
2.符合条件的台胞提出申请;
3.相关项目保护单位推荐,报组织评审的下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
4.下一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上报;
5.本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6.专家评审结果报文化主管部门相关会议(如局务会)通过;
7.向社会公示(不少于20日);
8.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段钰
联系电话:5371993(社文非遗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体育路95号厦门市文广新局社文处
(非遗处)
(二)台胞可按市文联发布的活动信息参与文艺活动。关注厦门文联微信平台(微信号:xmwenlian)、厦门文联网站(http://www.xmwenlian.com)、厦门晚报(“厦门文艺大讲堂”系列公益讲座,周三,A2版)中发布的最新文艺活动信息。
责任单位:市文联
联系人:徐涛
联系电话:2518837
(三)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台商投资项目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备案管理。
申报条件:
在厦门市市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应提交材料:
项目备案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备案表,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2.项目备案信息提交后,由在线平台按照备案权限分工,自动分发至项目备案机关,由项目备案机关负责项目信息完整性审查和后续监督管理。
3.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备案信息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备案信息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在在线平台上以备案状态进行标注,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
4.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进行备案变更。
5.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人:苏彦聪
联系电话:2893335(社会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tzzx.xmdpc.gov.cn)
27.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台办)
具体政策3项:
(一)联合市社科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台胞申
报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有关事宜。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联系人:王彦龙
联系电话:2893729
(二)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艺术基金。
申报条件:
按照《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具体请关注国家艺术基金官方网址http://www.cnaf.cn/。
应提交材料:
按照《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具体请关注国家艺术基金官方网址http://www.cnaf.cn/
办理程序:
直接向国家艺术基金会官方网站申报;或电话咨询市文广新局联系人了解相关事宜,市文广新局积极协助做好申报。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梁洪
联系电话:5371916(文艺处)
受理地点:
线上查询及办理:国家艺术基金官方网址http://www.cnaf.cn/;
线下咨询:厦门市体育路95号市文广新局文艺处
(三)为相关台胞、台企做好服务引导工作;同时,协调市社科联、市科协、市文广新局等单位做好相关的申请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市台办
联系人:谢嘉兴
联系电话:2856340
受理地点: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
28.鼓励厦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创新厦台合作办学模式,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建立厦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厦门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具体政策3项:
(一)鼓励厦台文化机构开展文化领域研究及成果应用,鼓励厦台文化机构开展交流合作。
申报条件:
关注厦台文化交流研究,具备一定学术水平。
应提交材料:
1.合作交流项目内容;
2.合作交流台方单位(协会)的简介;
3.出入境参与交流人员的基本信息;
4.出入境期间的行程具体日程安排;
5.交流合作的费用承担情况;
6.其它。
办事程序:
将共同探讨合作交流项目致函市文广新局,达成初步意向后,通过市文广新局向市台办和省台办等部门申报。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梁洪
联系电话:5371916(文艺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体育路95号市文广新局文艺处
(二)创新厦台合作办学模式,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联系人:陈昀
联系电话:2135606
受理地点:厦门市同安路5号
(三)鼓励两岸合作办学。
1.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3.根据《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2015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依法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内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条件:
1.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
卫生规定及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达到其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3.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4.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达到办学层次和规模,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5.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是大陆籍人士,在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6.专兼职教师队伍达到专业设置、办学规模,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7.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情况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8.学校章程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9.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应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书(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可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搜索下载),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
9.中外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10.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备注:
经过筹设的机构,只需提交上述1、5、6、7、8、9材料及筹备设立批准书、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境外合作办学者的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证明;
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均应核对原件。
办理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报有权批准人审批。需核实实质内容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与程序记录表》。
3.办结:对经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复查意见或者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进入特别程序的,告知申请人后出具《特别程序告知书》。经批准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联系人:宋建祠
联系电话:5399220(职业能力建设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A厅26号窗口
29.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厦门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具体政策4项:
(一)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申报条件:
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无需亲自办理,由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按照“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向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厦门市局初审后上报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再由省局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终审。
应提交材料:
播出机构应向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盖章原件2份)。
2.节目方案(盖章原件2份)。
3.聘请外国人及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4.外国人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及有效证件复印件(盖章原件2份及盖章复印件2份)。
办理程序: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市文广新局初审后转报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核通过的,出具批准文书。申请机构领取批准文书。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郑高燕
联系电话:5371945(宣传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号文广新局宣传管理处
(二)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在厦门电影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申报条件:
台湾同胞参与在厦门电影制作无需亲自办理,由电影第一出品单位在“国产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二章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2.根据《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对与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未经批准,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境内独立摄制电影片。
第八条 申请与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b.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c.陆方合作者原则上应具有1部(包括)以上国产电影片的出品经历。
应提交材料:
制作机构应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拟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原件(平台申报时自动生成后打印盖章;联合出品的,指定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盖章原件1份);
2.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1份(盖章原件1份,并报电子版);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编剧手签原件1份,请在签字名上加盖手印);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由省局行政服务中心提供);
5.《电影摄制备案回执单申请书》 (平台申报时自动生成后打印)(盖章原件1份);
6.影片主创人员登记表(盖章原件1份);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纸质原件1份,需盖章)。其中,涉及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的,除上述意见外,还须提供其直系亲属的授权(纸质原件1份,需手签并确认);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纸质原件1份,需手签并确认),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纸质原件1份,需盖章)。
办理程序:
1.电影制作机构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上报国家电影局;
3.国家电影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次在国家电影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申请机构领取(或打印)备案结果文书。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戴艳丽
联系电话:7703978(审批处)
受理地点: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行政服务中心
(三)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在厦门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申报条件:
台湾同胞参与在厦门电视剧制作无需亲自办理,由电视剧制作机构按照“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电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如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拍摄的,须事先报批。
应提交材料:
制作机构应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盖章原件2份);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盖章复印件2份);
3.聘请外国人及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盖章原件2份);
5.外国人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及有效证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2份);
6.节目制作计划或拍摄计划(盖章原件2份);
7.拍摄大纲或故事梗概(盖章原件2份);
8.主创人员名单(盖章原件2份);
9.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盖章原件2份);
10.资金证明(盖章原件2份)。
办理程序:
1.电视剧制作机构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核通过的,出具批准文书。申请机构领取批准文书。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戴艳丽
联系电话:7703978(审批处)
受理地点: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行政服务中心
(四)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申报条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单位。由具有引进境外影视剧资质的机构按照“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境外影视剧审核”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
应提交材料:
根据《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九条,引进机构应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签章原件1份,引进单位和报审单位均需写明意见)
2.引进合同(盖章复印件1份,引进单位签订的引进合同)
3.版权文件(盖章复印件1份,需出示从制片机构到供片机构的完整合法的授权文件)
4.剧情梗概(盖章复印件1份)
5.片头片尾字幕 (盖章复印件1份)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盖章复印件1份)
7.节目样带(原件1份,带时码,每集时长不超过47分钟)办理程序:
1.引进机构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核通过的,出具批准文书。申请机构领取批准文书。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郑高燕
联系电话:5371945(宣传处)
受理地点: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行政服务中心
3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高端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具体政策:
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模式建设,自筹资金举办,自行经营管理,其性质定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为老年人建立生活服务、医护康复、活力文化体系,全面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服务的机构。
申报条件:
符合项目准入要求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和养老服务设施投资实力。
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相应地块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上罗列的证明材料;
2.竞买申请人拟投资项目产业准入意见书;
3.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材料:
①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②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台胞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文件(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额外提供法人证书副本;营利性养老机构须额外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③经办人不是拟任负责人的,需经办人持相关身份证件(台湾同胞持台胞证;大陆籍人士持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委托书原件代为办理(复印件1份);
④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1份(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的,此项忽略);
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原件1份)
⑥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的材料)
⑦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名称、章程或协议(复印件各1份);
⑧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相关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凭证(复印件1份);
⑩《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1.由举办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相应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进行竞标(受理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3.竞得相应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4.开展经营活动前,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关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受理部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
5.向市、区卫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手续,凭许可文件方可经营(受理部门:市、区卫计部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人:赖丽莲
联系电话:2892075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诊所和医学检验实验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
具体政策3项:
(一)关于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个体诊所有关措施。
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应是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具备台湾地区或大陆承认的合法行医资质,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设置的诊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应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可在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搜索下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可提供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或大陆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5.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场所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第4项中如提供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者,必须同时提交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行医资格和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公证文书(中文文本)。
办理程序:
1.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2.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申请设置个体诊所,应当向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所在辖区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应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审批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4.获准设置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应向所在辖区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参照目前大陆医师申办个体诊所执业登记程序。
5.以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申办个体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其医师执业注册参照《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办理短期行医,有效期最长三年,到期后如诊所延续,应重新办理短期行医。
6所在辖区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1年,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辖区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联系人:吴康妮
联系电话:2070578(医政处)
受理地点: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从事诊所和医学检验经营范围的,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商事登记。
应提交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可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搜索下载);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合作、合资、台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投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人员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9.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文件;
3.凭审批文件按照提交材料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设立登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菲 联系电话:7703551
受理地点: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自贸区厦门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火炬市场监督管理处办事窗口。
(三)符合条件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
申报条件:
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应提交的材料:
1.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2.台资独资医院章程;
3.台资独资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取得省卫计委批复后,根据规定准备相关材料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个体诊所的设立由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审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周湘莹 联系电话:7703396(审批处)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厅25-26号商务局窗口。
31.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厦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相关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联络点。
鼓励厦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厦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仲裁委、市台办)
具体政策6项:
(一)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对已申报设立的进行核准初审。
申报条件:
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有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的实际需要。
应提交材料:
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及《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大陆代表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大陆城市名)代表处”);
2.该律师事务所在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核);
3.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复印件各1份;
4.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原件1份;
5.代表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核);
6.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出具的该代表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公会会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核);
7.台湾地区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核)。
办理程序:
1.窗口收件并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2.经办人审查,提出意见;
3.审批处领导决定、报送省司法厅审批。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联系人:林斌
联系电话:7703731
受理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23号窗口
(二)鼓励两岸调解组织合作,为台企或个人提供调解服务。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不得调解。
2.申请主体:纠纷发生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3.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不拘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无论采取哪种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4.纠纷管辖: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原则,如居住地、户籍地、纠纷发生地、工作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距离较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遵循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当事人最好选择能够较好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属于行业领域或有较强专业性,可以选择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5.纠纷受理: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已经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应当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联系人:孙浩然
联系电话:3759018(基层工作处)
受理地点:厦门全市38个镇街和所有涉台调委会都接受台湾企业和个人的调解申请,提供免费人民调解服务。
(三)依托中国贸促会系统渠道,协助提供境外法律查明服务。
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联系人:曹晓晓
联系电话:2270252
网址:www.ccpitxiamen.org
(四)由当事人申请,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提供调解服务。申请人提交《调解申请书》→厦门调解中心审查材料→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选(指)定调解员,举行调解→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
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联系人:曹晓晓 联系电话:2270252
受理地点:厦门市白鹭洲路199号普利花苑大厦13楼
(五)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联络点。厦门仲裁委员会与台北中华仲裁协会之间存在良好的交流沟通渠道,互访往来频繁,已就两机构互设联络处、召开两岸调解人培训班、互相推荐仲裁员和调解员等事宜达成初步意见。将继续就联络处设立事宜与台北中华仲裁协会进行沟通。
责任单位:市仲裁委
联系人:蔡满
联系电话:5322009
(六)协助各职能部门推动此条款落实,为相关台胞、台企做好服务引导工作,认真接待并倾听台胞、台企相关需求并向他们做好政策宣讲解读。
责任单位:市台办
联系人:黄诗河 联系电话:2856310
受理地点: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
3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厦门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厦门设立办事机构。(责任单位:市总商会、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台办、市科协、市文联)
具体政策7项:
(一)1.吸收厦门市涉台企业商协会作为市总商会团体会员;
2.鼓励所属商协会发展台商投资企业主和技术骨干加入成为商协会会员;
3.引导、鼓励台湾同胞、台商投资企业骨干参加市总商会举办的各项商务交流活动;
4.组织所属商协会、团体会员开展对台商务交流活动。
责任单位:市总商会
联系人:郑晋培
联系电话:5392838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55号
(二)每两年举办一次海峡工业设计大奖赛,邀请台湾优良设计协会、工业设计机构和设计师参展、参赛。具体根据举办当年实施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唐娟
联系电话:2896746(服务业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大院东楼
(三)邀请中华资讯软体协会、台湾动漫游戏企业及台湾同胞参加厦门国际动漫节。具体根据当年举办实施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联系人:章泳辉
联系电话:2896587(软件和信息化处)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大院东楼
(四)1.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厦门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团体吸收台湾同胞作为会员;为需要加入相关社会团体的台湾同胞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有需要吸收台湾同胞的相关社会团体完善章程,规范吸收会员程序。修改章程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台湾同胞拟入会的会员名单;(3)社会团体章程修订稿及修改说明。
3.引导、鼓励厦门市相关社会团体开展涉台交流活动,促进两岸民间交流交往。
4.帮助协调相关社会团体吸收台湾同胞会员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人:潘珊珊
联系电话:2892091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一号楼四楼
(五)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来厦设立代表机构。
申报条件:
1.在台湾地区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在台湾地区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4.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办理程序:
1.台湾地区非政府组织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闽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向相应单位提出担任该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福建省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台湾地区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台湾地区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首席代表、业务主管单位。
5.台湾地区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大陆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市台办
联系人:杨羽
联系电话:2856347
受理地点:福建省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09号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一楼,0591-87719751)
(六)1.调动学会积极性,促进两岸科技社团组织的学术交流互动协作不断发展和提升;
2.以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学科竞赛为载体,促进两岸青少年科技教育交流持续开展。促进两岸校际科技教育互动交流。举办两岸青少年冬(夏)令营;
3.借助海峡科技专家论坛平台,实现两岸科技交流互利双赢;
4.鼓励市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加强与台湾相关社团学术交流和人员来往。
责任单位:市科协
联系人:姚晓青
联系电话:2273511
(七)台胞可自行申请加入各文艺家协会,或由文艺家协会推荐具有优秀文艺专长的台胞入会。
申报条件:
在厦门市工作、居住两年以上的台湾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可申请成为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协会章程;
2.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遵守大陆法律法规。
应提交材料:
提交入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
3.在厦门市工作、居住两年以上的中国文艺家协会会员
和福建省文艺家家协会会员,经向相应门类市文艺家协会申请登记后,即为协会会员;
4.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并发给会员证。
责任单位:市文联
联系人:徐涛
联系电话:2518837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仓里路3号厦门市
33.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厦门口岸进口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口岸办)
具体政策2项:
(一)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厦门口岸进口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条件:
持有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进口前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负责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通关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交验通关函,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应提交材料:
1.备案所需材料:备案申请、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
2.海关提货所需材料:进口出版物备案通知书、提单、合同、INVOICE、PACKING。
办理程序:
1.台湾供货商提供拟进口图书装箱清单,并委托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2.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初审装箱清单,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递交进口出版物备案申请材料;
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准予备案的,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
4.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根据备案通知书,通知台湾供货商抽出不能进口图书;
5.货物到达厦门港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凭相关材料到海关提货。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联系人:王雅
联系电话:5371998(出版处)
受理地点: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二)持续推动厦门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实行7天×24小时工作制、随到随验等服务举措;持续推动东渡国际航运中心等联检中心建立“专用绿色申报窗口”,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等。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联系人:吕嘉嘉
联系电话:2660675(海港处)
